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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行检务督察工作的思考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1-07 10:37
蒲城县检察院开展以促进检风检纪、促进正确行使职权、促进办案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检务督察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有力地促进了检察工作发展。
一、加强监督,促进检风检纪
什么叫作风?作风是一个人、一个团体在工作、学习、生活等各方面,亦即在其社会关系及社会交往活动中,一贯表现出的行为方式和特征。什么是纪律?纪律是集体生活里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
国家法律监督属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应该具有特定的作风和纪律。检察干警必须具有良好的作风和严明的纪律,否则就难以树立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只有自身硬、自身正、自身净,才会更好地行使检察权,监督别人。我们通过强化内部监督,促进检风检纪:一是建立干警执法档案。对每位干警建立执法档案,就工作考勤有无旷工、脱岗情况、次数;有无纪律处分详细登记入档,作为以后任职、评先、晋职参考。二是扎实开展检察警车清理,检察警车是人民检察院用于办案的公务用车。由于警车在特殊情况下享有优先通行,不受方向、路线等交通限制的权利,因此使用管理应该比较严格。警车的这些权利使得一些人为耍威风而违法购置、使用检察警用标志和车辆。2007年6月,我们开展了检察警用车辆清理专项行动,除现有警车外,对私人、其他单位擅自喷涂“检察”字样、使用检察警用车辆情况坚决清理。共收回车牌为检察标志的检察警用车辆2 辆;清除喷涂“检察”字样车辆6台;对转办为民用机动车辆的,坚决拆除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收回警车号牌,并协助办理相关变更、转移登记手续;达到报废标准的,依法强制报废,有效保证了我院警用车辆的安全管理。
二、严肃检查,促使正确行使职权
侦查监督、提起公诉、查处职务犯罪和开展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正确行使这些职权对于维护国家法律实施、保障诉讼当事人人权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可能会侵犯诉讼当事人人权的诉讼环节和强制措施,我们通过实施下列检查以实现维护公平、保障人权目的:
一是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前有无违法初查问题。初查是比较容易发生侵犯嫌疑人人权的环节。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初查。仅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对此作了规定。我们对职务犯罪线索初查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有二,其一是有没有相应的领导审批手续,是不是擅自初查,初查是不是符合《刑诉规则》之规定等。通过检查,有效杜绝因违法初查所导致的侵犯被调查对象人权的问题发生。其二,进行职务犯罪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根据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我院监察部门定期对本院的扣押、冻结款物进行专项检查,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重点检查在我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是不是存在违法扣押、冻结问题;扣押、冻结程序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扣押、冻结款物处理是不是合法;解除扣押、冻结款物后,对这些款物的是返还是不是及时等。
三、内外联动,促进办案质量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在这方面,我们通过下列途径,内外联动,促进办案质量的不断提高:
1、内部监督。首先是深入推行职务犯罪侦查“四表四卡”制度。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立案前进行重安全、强廉政和严执法教育;立案后进行办案程序、法律手续和工作自律提醒;结案后进行监督卡检查。使侦查人员在案件查办的全过程时刻注意案件质量,杜绝影响办案质量的不安全问题出现。其次是坚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每年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力量,随机确定时间对本院案件进行质量评查。重点评查属于涉法上访的刑事赔偿案件和刑事申诉案件、提请逮捕的刑事案件、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提起公诉及不起诉案件的办理情况。
2、外部监督。首先是对不服逮捕决定、拟撤案、不起诉的自侦案件深入推行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对根据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作出正确处理的案件,检务督察部门进行跟踪监督,以确保办案质量。其次是进行案件回访。每年不定期地重点对当年办理自侦案件进行回访。深入发案单位,了解侦查干警办案中有无越权、违法行使职权现象;走访涉案当事人,询问侦查人员有无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影响案件办理的问题;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征询他们对自侦办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两年来我们共对32件反贪案件、8件渎职侵权案件进行了回访,走访了16个发案单位、30名当事人;联系了16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提高办案水平,有效地促进了办案质量。这些已办理的自侦案件,没有出现一起错案。我院整体工作连续两年在全市目标考评中名列前茅。(叶白梨  李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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