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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的思考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2-25 10:42
《党章》明确规定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内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也提出“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中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颁布施行,对于切实保障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协助党委(党组)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合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如何充分发挥职能进一步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组织协调机制,就成为摆在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就从这方面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组织协调工作的现状
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在组织协调落实反腐倡廉各项任务中,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沟通左右,协调内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较好地履行了组织协调职能。尤其是对一些组织协调难度大、涉及部门较多的工作,纪检监察机关都能积极争取党委的支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了各项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但是,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组织协调制度不很健全。部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认为,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等源头治腐举措是上级考虑的问题,基层只是按照规定去做就可以了,缺少创新探索精神,对于如何加强沟通、协调各方共同研究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缺少组织力度,未能发挥出相关部门的应有作用,往往是“单兵”作战,没有形成整体合力。
二是组织协调的运行不很规范。对组织协调的具体内容、程序、形式等,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大多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操作性强的制度或实施意见来规范,尤其是针对“财权、人权、物权”等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和部位,组织协调机制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还没有完全到位;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只是零星的参加过某些案件的查办工作,面对整个源头治腐进程认识不深、理解不透,直接影响组织协调的作用和效果。
三是一些被组织协调的部门消极配合。部分相关部门工作配合缺少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尽职尽责。个另部门未能正确认识所承担的职责,各打小算盘,缺乏统一指挥,把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工作视为帮纪检监察机关干工作,工作往往比较被动。
四是组织协调职责界定不清楚。纪检监察部门应该站在全局的角度,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并负责做好协调衔接、指导、监督和评价考核及责任追究。但就目前情况来看,一些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精力往往过多地牵扯到具体事务当中,没有在宏观上更好地履行指导、监督、评价考核等更为重要的职能。
五是组织协调工作方式、方法比较简单。虽然近几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在搞好组织协调方面总结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如召开联席会议、案件通报会等,但总体来说,组织协调的工作方法单一,形式单调,只是把任务“分出去”,而没有“统起来”。对源头治腐的考核缺乏完备的机制,缺乏刚性的规定和监督制约措施,更没有形成稳固的组织协调机制。
二、提高认识  明确任务
(一)正确理解组织协调的内涵。提高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反腐败的工作能力,首先要正确理解和深刻把握组织协调的内涵:“组织”就是使分散的人或事物按一定的秩序、符合特定的流程运行;“协调”则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质的提升,是整合相对独立的个体,使之相互适应,相关配合。组织是前提,协调则是保证,两者关联,不可偏废。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履行组织协调职能,必须做到“组织有力不越权,协调有方不包办”。组织方面,队伍要精简高效,人尽其才,职能要合理搭配,相得益彰,确保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协调方面,做到善于协商,灵活调度,使现有力量发挥最大的效能。
(二)提高对组织协调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工作是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前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务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战略高度,深化对协助党委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加强组织协调的政治责任意识,树立不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是失职、履行不好组织协调职责是不称职的观念,自觉地承担起《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促使各部门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开展好工作,确保反腐倡廉各项重大决策和部署落到实处。
(三)明确建立组织协调机制的任务。一要明确协调的职责,解决不知协调的问题。《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纪委也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为我们开展组织协调提供了重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领会,不断强化组织协调的意识,明确组织协调的职责任务,切实增强开展组织协调的自觉性。二要增强党性修养,解决不敢协调的问题。组织协调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自觉把履行组织协调职能作为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对于在组织协调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妥善予以解决;对于遇到的阻力,要敢抓敢管,勇于面对,真正树立起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对纪检监察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不能积极落实的,要敢于运用警示训诫、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等手段,促其整改。三要抓好学习培训,解决不善协调的问题。要注意培养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组织协调能力,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干部的学习培训。要妥善处理好纪检监察机关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同时,结合组织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认真学习法律、经济、税收、科技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领域,使各级纪检监察干部成为开展组织协调工作的行家里手。四要完善制度建设,解决不好协调的问题。2005年中纪委虽然制定出台了《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规定(试行)》,对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发挥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创新,在实践中总结,从理论上概括,从而形成完整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切实解决不好协调的问题。五要加强督促检查,解决协调不力的问题。首先,要落实工作责任。对于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要明确完成任务的主体、时限及要求,全面落实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责任,防止出现工作“挂空档”现象。其次,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安排部署的工作,尤其是对一些具有全局性、长期性的重要工作,不能安排部署了事,要经常检查指导,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再次,要落实责任追究。要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对任务完成好的予以表扬,差的及时批评;对出现重大失误的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把握组织协调的原则。一是整体性原则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从有利于党委与纪委卓有成效地开展反腐败工作,增强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发挥纪委的枢纽功能,协调各方力量,从而达到在组织上形成动力,工作上形成合力,效果上整体推进,程序上予以保证的作用。二是明确性原则。各执纪执法机关要责任明确、分工规范、相互配合、高效运行,既不越权大包大揽,又不推诿塞责,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三是操作性原则。要结合各地实际,建立操作性、实用性较强的健全组织协调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考核的办法和程序,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级各部门对反腐败工作切实负起责,负好责。 
(二)健全组织协调的机构。基层反腐败协调小组应既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又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小组的组成人员应适当增加组织、直属机关党委、财政、人事、税务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这样,既利于加强沟通、协调各方,也利于讨论问题、研究案件,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党章赋予的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职责提供组织保证。
(三)明确组织协调的内容。一是协调落实上级机关和本级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工作规划和目标;二是根据年度工作规划,按照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制定落实措施及对策;三是协调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四是协调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巡查、考核;五是研究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工作以及查处案件的协调意见。
(四)规范组织协调的程序。协调反腐败工作,至少应经过立项、形成协调意见、报告、督办和反馈五个程序。对涉及反腐败工作全局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由纪委或协调小组成员书面提出协调意见,由协调小组组长确定立项;对同级党委和党委主要负责人明确要求协调的事项,协调小组组长可直接决定立项。确定立项的协调事项,协调小组办事机构应在立项后三日内,将事由及初步处理意见通报协调小组各成员。对提交协调小组会议的事项,协调小组各成员要畅所欲言,认真讨论,达成共识,形成协调意见,并明确主要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协调小组会议就反腐败工作重要问题形成的协调意见,由协调小组组长负责及时报告党委或党委主要负责人。涉及到反腐败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的协调意见,由协调小组组长指定有关机构或亲自进行督办;涉及到反腐败某一具体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协调意见,由协调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督办。协调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及协调小组对相关党组织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落实该事项中的效绩评价,由协调小组书面报告党组,使党组对下属部门班子、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特别是抓反腐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
(五)健全组织协调的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二是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会等形式,交流工作情况,解决问题,并提出建议和要求。三是建立健全检查督办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及时整改。四是建立健全协同办案制度。在保证各执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下,对纪检监察机关与执法机关在案件的调查、移送和事实、证据、性质的认定以及处理等方面的协调,做出具体规定。五是建立健全信息综合反馈和情况通报制度。建立与执纪、执法、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机制,及时反馈和定期反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研究解决对策。六是建立协调事项落实结果考核评价制度。把组织协调工作的情况,纳目标考核评价的内容。对组织协调小组提出的每一项协调意见,都要按照客观、管用、严密、可行的原则,明确落实的主体责任、落实标准和落实时限,并以此作为协调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据。七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组织协调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事项和程序等。通过督促检查、目标考核等途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协调任务、不遵守各项制度的单位部门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到有效推进。(澄城县纪委 雷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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