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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体现出科学发展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5-25 06:31
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障作用,是反腐倡廉建设带有长期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规律性、体现科学性、增强有效性,实现制度建设的科学发展。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求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从理念到内容、从目的到要求、从方法到途径都必须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把以人为本、服务第一要务、全面协调、统筹兼顾、尊重规律、改革创新等原则和要求体现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的理念和内容之中,贯穿于制度建设的全过程。具体来说,实现制度建设的科学发展,在实践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反腐倡廉制度,必须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相适应,并自觉地融会和贯穿其中,与各项建设协调发展,相互促进;必须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为发展这一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服务;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实践性,体现科学性,把握规律性。这是实现制度建设科学发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必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度建设的出发点、立足点和归宿。制度的制定要走群众路线,特别要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充分调动群众反腐倡廉的积极性。要从制度上保障和落实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权利,惩治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要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构建群众性与法制性相结合的反腐败新模式,构建群众参与反腐败的权利保障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反腐败主力军的作用。制度设计还必须充分考虑人性的复杂性与可变性,不仅要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激发人的创造潜力,使好人能够充分做好事,而且要具备有效的预防和纠错功能,使坏人无法做坏事;既要看到人的自然属性,又要看到经济政治社会环境对人的影响,充分考虑到人与制度的互相影响及互相制约的关系,做到惩治与预防、防范与引导、自律与他律相统一,通过完善制度来完善人性、提升人格。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实践证明,要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必须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紧紧围绕权力这个核心,对权力授予、界定、行使等各个环节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从源头上保障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的私有化。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这是有效防范权力腐败的关键所在,也是制度建设的重点所在。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走法治化道路。法治的优势在于它克服了人治的随意性、片面性和局限性,避免了个人意志的主观色彩。要加快国家廉政立法进程,尽快完善国家廉政法律制度。党内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要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尽可能地把一些条件成熟的党内规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制度建设要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制度设计上既要重视对公职人员的从政道德教育,更要把基本的从政规范制度化、法制化,以法制的形式促进从政道德建设,有效筑起反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要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使各项法律制度真正成为人们行为的准绳,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既要注重系统配套,又要坚持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原则。系统配套是制度建设科学性、系统性的体现,便利、管用、有约束力则是有效性的要求。制度贵在落实。而制度能否得到良好的执行和落实,一要看制度本身是否科学、是否系统配套和完善;二要看制度是否管用,也就是看是否具有易于执行的便利性,针对性强的有效性和约束力强的制约性。所以,必须始终把增强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放在重要的位置,使所制定的制度立得住,行得通,落得实。 (中国民用航空局党组纪检组 杨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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