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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活动异化及其影响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5-26 06:30

职务活动是指在经过一定合法的任职程序后,根据职责需要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活动的总称。职务活动一方面具有处理相关事务的权力,另一方面则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关的责任。职务活动一般仅指在国家公共管理中担任公职的公务活动。职务活动的目标是更好的提供公共服务、促进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

  在一些地方,职务活动却存在着异化为劳务活动的倾向。所谓劳务活动是一种有偿性的职业活动。作为劳务活动者,其自身虽然有特定的身份和活动的内容,也有其一定的岗位职责,履行一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职业责任。但究其本质而言,劳务活动既不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意义,又无公共管理者的地位。所以,职务活动不是劳务活动,应严格区别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由于利益驱动,职务活动和劳务活动的界限逐渐模糊,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首先,它会扭曲组织内正常的上下级关系。在制度尚未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在对上负责的基本体制还没有根本改观的情况下,在个人发展的过程中组织起着决定作用的情况下,个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活动始终活跃在组织内。下级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本能地希望自己的工作被上级领导认可和褒奖,因此,从他们的角度出发,逢会必请领导讲话,逢活动必请领导参加也是一种出于理性的考量,藉此提高领导机关对自己主管的部门或单位的工作认可度,凸显自己的工作实绩。更有少数动机不纯者,为谋取自己的私利,意图在职称晋升、职务提拔等方面占据“先机”,不惜利用集体的公共款项,拉近和领导的关系,“酬劳费”就成为“改善”上下级关系的“润滑剂”和纽带。因此,作为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来说一定要注意正确处理组织内上下级关系,不能使不正当、不正常的职务活动安排衍生成交易性质的“规矩”。令人担心的是,少数领导干部从开始时的婉拒,到欣然笑纳,然后再到没有“红包”和好处不出席活动,有时候也往往只是一步之遥,一念之差。可怕的是,“酬劳费”现象会自动生成一种回报酬偿机制,收受所谓“酬劳费”的人会自觉不自觉地产生“投桃报李”的心理,利用可能的机会为送“酬劳费”的人安排职务,甚至制定某种特殊的政策使其获取好处。这样的后果是打破组织内部的平衡,继而损害公平,久而久之,在组织内形成有碍公平、公正的所谓“人脉”走向,人为的产生一些对组织氛围有严重负面影响的“潜规则”,极个别地方的公共组织可能因此形成一种“劣币驱逐良币”,即老实人吃亏、讲道德不仅无用甚至有害的行政文化。

  其次,它会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安排的秩序,产生选择性偏好。职务活动是根据岗位要求和职责所需安排的。但是,职务活动也具有某种弹性,比如并不迫切的活动可以安排在不同的时间段,类似的活动也可以在甲单位也可以安排在乙单位进行。如果职务活动成为利益驱动的主要动力,那么必然会逐渐形成某种选择偏好,也就是什么活动对我有利就参加,什么活动对我无利就不参加。这种职务上的“选择性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将会模糊公共利益的界限,颠倒职务活动的主次关系,日常必要的常规工作被放弃了,应该深入实际做细致的群众工作被忽视了,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动辄训人。甚至会发生缺位、越位、错位的职务行为。对涉及维护公共利益而又棘手的工作退避三舍,规避责任,乃至漠视一些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发生。极少数人为了个人的私利跨越公共管理的职能边界,利用公权为少数人谋利益。

  最后,滋生维护和扩张权力的意识。职务活动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具有公权力意义。从理念上说,公权力具有委托性、制度规范性和强制性,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利益。它不能变成劳务性的理由就是公权具有排他性,即运用公权不能同时给使用公权者个人带来利益。一旦履行职务活动的同时也给私人制造利益,势必滋长权力观念,并不断地强化维护、扩大手中权力的驱动力,并且千方百计阻碍对不合理权力的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权力的扩张不利于公民权利的维护,轻者形成干群之间的对立,重者发生矛盾冲突。

  纠正职务活动异化为劳务活动的趋向,第一依靠制度,第二加强监督,第三依赖各级领导干部的道德自觉。制度规范的要义在于严格禁止这类有偿的职务活动,规范上下级之间正常组织领导关系,对公共支出项目的审查全面细化;要在组织内外形成监督的氛围,彻底杜绝这种异化组织伦理、获取不当利益、侵蚀私人道德的行为,监督的目的是要形成持久的压力,防微杜渐。这两种方式都是必要的,具有他律性。同时,在职务活动中,领导干部有很强的自主性、主导性,领导干部的道德自律和自觉也是不可缺少的,所以,必须积极提倡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干部自觉站在道德高地,提升自身的价值追求,带头做好示范作用。(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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