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是今年省纪委三次全会确立的全省推行的反腐倡廉“五项制度”之一,它是通过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法规考试,促使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学习党政纪法规,从而有效增强廉洁从政意识,促进作风转变,推动工作落实。此项制度推行以来,不仅得到了各级领导干部的普遍认同,而且在社会上营造了浓厚的学廉、守廉氛围。为了使此项制度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我们以为,还应当在 “四个到位”上下功夫。
一、宣传认识到位是前提。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的推行,对于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学习廉政法规,用其匡正从政行为,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而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非常重视,扎实组织部署,严格照章执行,受到各级各方面的一致好评。但同时,也有部分党员干部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一些党员干部认为是在干部任用制度上的“时装秀”,走走过程而已;个别党员干部认为,拟任用的干部都是各级各部门的佼佼者,其工作能力、人品等各方面都很优秀、很突出,再进行考试就是人为地设置障碍等。究其原因,除思想认识不到位外,宣传工作没有跟上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因此,纪检部门除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和文件外,还要通过媒体、广播、手机短信、网络等平台,对任前廉政法规制度目的意义及程序进行广泛宣传,并结合干部培训、廉政党课、政治学习、主题教育等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认识到考廉不是考严,也不是在干部提拔任用程序中设置的一道关卡,而是为促进领导干部学习、遵守党政纪法规主动性和自觉性,保障这一制度收到更好的效果。
二、组织协作到位是基础。任前考廉制度是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的一项新制度。任何一项新生事物,总要在发展中去不断完善。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也是这样。实际操作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例如:考试对象的确定上,我们始终本着“凡提必考”的原则,对所有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法规考试,那么,对提拔的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是否需要进行考试呢?虽然他们不在领导干部之列,但如果不将其列为被考范围,是不是与我们的考试原则相悖呢?再如,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条例,经过常委会决定任职后,在仅有的7天的公示期内,要进行培训、考试、阅卷、公示等环节,时间就显得非常紧迫,如果没有很好的协作配合,就可能使这项制度的落实出现空档或纰漏,从而使考廉的效果打了折扣。因此,纪检部门要加强和组织部门联系,紧密协作,积极配合,共同把这项制度执行好。当然,为了解决时间紧的问题,一方面可以将考试的范围进行扩大,所有人员一进入组织部门的后备干部行列,先进行廉政培训并考试;另一方面,可与组织部门联系,争取提前介入,在常委会前对拟任干部进行廉政知识考试,既达到了考廉的目的,也不会影响公示期过后的正常任命。
三、廉政培训到位是保证实行考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目的,是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学习党纪法规的自觉性,提高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考前进行必要的培训,不仅可以确保考试顺利进行,而且也是一种要求拟任领导干部学习廉政法规的约束机制。但廉政考试要在公示期内进行,时间相对较短,培训只能是粗线条的、大框架式的,而廉政法规的学习,则应当是全方位的、系统化的、经常性的学习,这就要求必须在“三个结合”上下功夫。一是业务知识和廉政知识相结合。就是要在对部门行业的业务培训的同时,融入廉政教育内容,把二者内容有机的结合起来,注重常规的廉政知识培训,使党员干部自觉形成廉洁自律意识。二是普遍教育和重点培训相结合。就是在对广大党员干部开展廉政宣传、廉政知识测试、主题教育等普遍教育活动的同时,要把领导干部或科级后备干部做为重点对象进行专门的教育培训,做到关口前移。三是任前廉政培训和任后廉政培训相结合。对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培训虽然很有必要,也能达到一定的效果,但远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要使领导干部在任用后能清廉从政。基于此,要着眼长远,建立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对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持续进行廉政教育培训,督促领导干部时刻警钟常鸣,筑牢拒腐防线,从而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
四、结果运用到位是关键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使领导干部学习内有动力,外有压力,从而解决反腐倡廉教育失之于虚、失之与软和缺少刚性等问题,使之由“虚”转“实”、由“软”变“硬”,达到以考促学的目的。但如果考廉结果的运用的不到位,同样会前功尽弃。因此,在结果的运用上,应当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公平公正原则。在组织考试环节中,不仅要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而且要坚持集体阅卷、流水作业、专人统分,尤其要重点做好对抽查复核工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如有可能,尽量借鉴类似驾驶员理论知识考试的办法,设置题库,由计算机抽题、统计并当场打分,这样就更能有效防止“人情分”、“关系卷”问题的发生。二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评卷工作结束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当场共同拆封试卷,统计成绩,并及时汇总,向有关部门汇报,同时向参考人员所在单位公布成绩,以此杜绝考试成绩与汇报不一致的问题发生。三是考用结合原则。要坚持把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结果作为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廉关不过,坚决不能任用,也就是说,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建议党委暂缓使用,半年内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不予任用,确保任前廉政法规的严肃性。(澄城县纪委 陈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