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纪委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牵头部门,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加之政府监察部门又与纪委实行了合署办公,其权力可谓大矣。但是,握有实权、大权的纪检监察机关需不需要监督?又该怎样监督呢?笔者就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思考。
纪检监察机关需要监督。作为执纪机关和监督机构,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章、党内条例等党纪法规的维护者和“执法”者,也是示范者。常言道,“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职能,让自己的监督更有说服力和实际效果,首先要做到“以身示范”,自觉做好遵守党纪法规的表率,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党内监督是基础。开展好党内监督是对党政机关的基本要求,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纪检监察机关要带头贯彻《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落实好党内监督的各个工作环节。一是开好纪委全委会议。据了解,不少县(市、区)纪委每年只召开一至两次全委会,有的仅仅是在年初安排年度工作时召开一次。非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人员的纪委委员往往成了“挂名委员”,只是召开全委会时才通知来听听会,平时对纪委工作从不介入,基本上是不了解,更谈不上监督了。纪委全委会功能几乎全被常委会代替了。为了让纪委委员发挥监督作用,纪委至少每半年应召开一次全委会,通报工作情况。要确保至少一天以上的会议时间,接受纪委委员的询问,让纪委委员参与讨论纪委重大工作部署。二是贯彻落实好民主集中制。纪委书记要自觉贯彻民主集中制,如,在民主生活会上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主动与班子成员交心谈心,民主生活会可扩大到纪检监察机关中层以上干部参会等。三是深化纪委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制度。以推进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为契机,深化纪委向同级党代会汇报工作制度,如,纪委工作报告内容要务实、措施要具体、思路要创新,党代表在讨论评议后可对纪委工作报告进行党内民主测评,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四是要探索纪委全委会议决定重大案件定案制度。纪委全委会是纪委最高权力机关,理应对纪委重大工作事项履行法定职责。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重大案件处理结果纪委全委会票决制度,此举既能促进党内民主,促使纪委委员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挥对纪委的监督作用,又能确保重大案件的定案更加准确。
工作监督是重点。任何一项工作,其执行者对待工作的态度和开展工作是方式或明或暗地都透露了其是否愿意接受监督的“本意”。可见,加强工作监督是开展监督的重要方法和途径。纪检监察机关因自身工作具有监督职能的特性,其工作过程和方法倍受关注。为了让监督更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让监督工作本身受到监督”的意识,将“监督别人”与“接受别人监督”结合起来,融为一体,为党政机关做出表率。首先要推行党务公开。只要不涉及办案机密等国家秘密,纪检监察机关应带头开展党务公开,让自身党务工作受到监督,促进党内民主和党内和谐,此举还将有力推动党政机关党务公开工作。其次要推行“阳光政务”。要通过网络、厨窗、电子屏幕等形式,公开纪检监察工作程序、内容、方式方法和纪律要求等。再次要发挥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牵头作用。要密切与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尤其是督查、审计、监督、执法等部门的合作,围绕地方工作大局共同研究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在牵头协调中接受各参与部门的监督。第四,政府审计部门要大胆依照《审计法》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例行审计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还有,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探索通过会议座谈、制发通报、媒体曝光等形式,将执法纠风等工作监督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及时公布,让纪检监察工作本身受到监督。
上级监督是关键。从管理学角度讲,来自领导的监督是最有效、最关键的监督。对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上级监督包括同级党委监督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两种方式。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立足于大局,服务于大局,为本地政治、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为了更好地发挥作用,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大局意识、提高服务意识,通过经常汇报工作的方式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党委的监督。同样的,党委领导也要经常了解和关心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提出监督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关系,特别是各业务室要主动加强与上级对应业务室的工作关系。不仅要认真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还要向上级做好经常性工作汇报,接受监督和指导。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进行考核、测评和明察暗访,及时指出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和偏差。另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大型反腐倡廉活动,应当邀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领导和业务室到场监督指导。
人大、政协监督是亮点。因为纪委和监察局合署办公,纪检监察机关理应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要积极探索人大政协监督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要坚持人大听取监察部门汇报工作制度。监察部门除了每年一次例行向人大汇报工作外,还应当采取报送资料、制发通报等形式,及时主动地向人大汇报执法监察工作情况,争取工作支持。要做好纪委向政协联系党群部门工作组通报工作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及时、真诚地沟通和情况通报来增进与政协的联系,充分发挥政协组织在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中联系各界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全方位推进地方反腐倡廉建设。要探索建立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测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大胆探索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测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如,在监察部门向人大机关例行汇报年度工作时,可邀请适当名额的基层人大代表参会,采取无记名方式对监察部门的工作进行现场测评,并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工作意见和建议。在纪委向政协相关专委通报年度工作中,也可邀请适当数量的各界政协委员参会,开展工作测评,多方收集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及时发现自身工作的不足,分析原因,为如何更好地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参考。
社会监督是补充。社会监督是最普遍,往往又是最有效的一种监督形式。探索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社会监督将在整个党政机关监督工作中起到积极正面的引导作用和示范作用。一是开展下级测评监督。既可结合综合目标考核对纪检监察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民主测评,也可以结合相关会议(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等)让参会人员对纪检监察机关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二是提倡社会群众监督。在涉及民生问题等重大执法监察专项活动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可以视情况邀请特约党风监督员、特聘行政监察员等“两员”和部分群众代表全程参与,让其“见证”该项工作过程和结果。三是引导新闻舆论监督。随着现代通信方式的不断革新、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新闻媒体的广泛渗透,新闻舆论监督已成为最常见的监督方式之一。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不但不能回避新闻舆论的监督,相反,除了部分涉密的办案工作外,纪检监察工作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新闻舆论的宣传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做的不是“怕而拒之”,而应当是因势利导新闻舆论监督这把“双刃剑”,让其发挥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譬如,可运用新闻媒体充分报道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纪律要求工作情况、报道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构建反腐败惩防体系工作情况、报道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执法监察及纠风工作情况、报道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情况等。四是积极探索公开审理部分党纪案件制度。邀请新闻媒体报道和监督部分党纪、政纪案件的审理工作,促进“以案说纪”,发挥案件审理工作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做到“办好一个案,教育一大片”。 (新华廉政 四川隆昌县纪委宣教室 成应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