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文化领域的职务犯罪时有发生,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文化领域的职务犯罪研究,归纳出其滋生的原因,并提出对策,以更好地服务于文化建设。
一、文化及其相关领域职务犯罪滋生的原因
(一)文化工程建设的特殊性,使得一些工程腐败的防范措施无法落实到位。主要表现在文化工程的特殊性。比如一些古建筑的修缮需要有特定的资质,并且拥有特定的技艺,合适的主体少,从而为勾结工程负责人串标提供了空间;文化工程小而零散的特征,使得人们对其过程疏于防范。查办的案件表明:工程量小、资金占用量少的文化工程,其腐败的发生概率却并不少。
(二)借助于文化工作的特殊性进行腐败,使得相关职务犯罪的查处难度大。表现在文化工程中含有非物质性的因素,一些文化工程的设计、使用材料,含有非物质性的智慧劳动,市场对此没有统一定价,使得贿赂双方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反贪部门无法认定徇私枉法等情节。
(三)人们对于文化领域职务犯罪的惩治必要性认识不足,缺乏联动防范机制。表现为内部制约机制不健全,一些文化部门,如相关的纪念馆、图书馆、协会等,人员少,编制紧,内部制约机制不建全,缺乏必要的纪检、监察机构;外部对于文化领域加强监督的必然性缺乏应有认识。
二、文化领域加强反腐力度的对策
(一)推动文化建设的规范化。一是做好文化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更广泛地实施工程招投标,避免以工期紧、工程量小等借口不进行招投标,为腐败留下空间。同时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文化工程在有限的几个有资质的工程队中招投标,防止发生串标及相应的腐败。二是加强对于文化民生工程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于园林绿化、广播电视进村入户、城市美化亮化等公共工程,要加强政务公开,公开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腐败滋生。三是加强对文化部门的监督。对于体育局、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等部门,要加强审计专项监督,防止这些单位停留在反腐败的视角外滋生腐败。
(二)注重文化单位职务犯罪的防范。一是加强对文化系统工作人员的反腐败教育。对于文化单位要加强廉政教育,建立廉政档案,从而提升文化单位工作人员的拒腐防变能力。二是加强党委对于文化建设的统筹领导。为了有效防止文化建设各自为政,解决文化建设领域管理监督难的问题,建议建立跨部门的反腐败协调机构,纪检、检察、审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使得文化建设的管理监督实现常态化。三是要加强对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幌子的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园林设计、文物买卖、文化创意等要形成公正合理的社会定价机制,防止虚报冒领滋生犯罪。(检察日报 作者为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