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这一目标要求,从创新体制机制制度入手,不断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际成效为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坚强保证。
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治理腐败责任体系。明确和落实责任,是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关键。要落实党委主体责任。针对一些地方党委对经济指标追求“满分”、对反腐败止步于“及格”,重干部业绩评定、轻廉政考察等问题,要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特别是要通过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地区党委相关领导责任的追究,落实各级党委反腐败主体责任,激发内生动力。要强化纪委监督责任。针对一些地方纪委工作越位、错位所带来的职能泛化、虚化等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监督职责,把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集中到监督问责和查办案件上来,更好地发挥监督机关作用。要落实执纪执法机关反腐败责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整合执纪执法机关力量,形成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反腐败的良好局面。
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进一步探索治理腐败实现路径。腐败的本质,就是对权力的滥用。治理腐败必须推进权力结构改革、规范权力运行,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结合吉林省近几年来推进“五权”工作的实践,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应重点从五个方面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即:推进改革限权,结合中央行政审批制度、财税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部署,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解决滋生腐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推进依法确权,按照“权由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深入清理和确认权力,全面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解决权力取得无据、行使无序问题;推进科学配权,以机构改革为契机,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优化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解决权力配置不合理、权力过分集中问题;推进阳光示权,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解决权力运行“暗箱操作”问题;推进全程控权,按照“全面覆盖,全程到位”的要求,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进行严密监控,解决权力滥用问题,确保权力运行有度、行使有序、监督有力。
完善案件揭露查处机制,进一步改进治理腐败方法手段。面对腐败易发多发态势,必须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不断完善案件揭露查处机制,提升惩治腐败水平。要转变办案理念,坚持既打“老虎”、也拍“苍蝇”,切实强化对党风政风的执纪监督,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行为审查和处置力度,同时要注重抓早抓小,发现领导干部苗头性问题及时了解核实、诫勉谈话,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要健全线索收集、研判和处置机制,既利用好信访举报等传统方式,更要充分利用反腐败网站、微博等新兴媒体,加强对线索的广泛收集和有效利用,扩展群众参与反腐败的渠道。要健全依纪依法办案制度,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程序,严格使用办案措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创新执纪监督方式,进一步加大案件通报和曝光力度,向全党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和溢出效应。(中国监察 陈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