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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县“四项要求”制定村民监督委员会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4-07 05:59

华县“四项要求”制定村民监督委员会实施办法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县上成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张润民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副县长王强国同志,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孙保健同志担任,成员由县纪委、县委办、组织部、宣传部、农工部、政府办、财政局、经发局、农牧局、民政局、卫生局、信访局、计生局、审计局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办公室主任由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孙保健同志担任。成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指导小组,全面负责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督查考核工作。乡镇纪委负起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具体工作的指导责任。

二是强化业务培训。县乡两级制定培训计划,对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监委会主任定期进行培训,重点培训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村民监督委员会各项制度等内容。

三是突出典型示范。建立包联村民监督委员会示范点制度,指导开展工作,为整体推进提供先进经验和思路。县上确定上半年先在金惠乡、瓜坡镇、金堆镇、莲花寺镇等四个乡镇进行试点,其余乡镇也要在本乡镇确定两个以上的村进行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为下半年整体推进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是严格检查考核。要将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畴,明确工作责任,坚持定期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确保全县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深入开展。(华县纪委 田利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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