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实行优化环境领导责任制。各乡镇和县直部门“一把手”对优化发展环境负总责,及时解决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问题。二是实行建设项目责任制。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党政“一把手”为建设环境的责任人,负责为建设项目提供有效服务,创造宽松环境。三是实行优化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制。凡对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举报,情况查实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提拔重用。四是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把单位的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服务质量以及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所作的贡献作为评议评价的重点内容。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干部的年度考核、选拔任用相结合。五是加大环境的专项整治力度。重点对建设环境方面的问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行为和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不正之风进行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向施工单位索、拿、卡、要、故意刁难和借机敲诈等行为。对涉及县重点工程的案件,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实行挂牌督办,新闻单位跟踪监督。 (富平县纪委温耀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