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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灵活运用警示训诫防线
来源: 发布时间:2006-11-28 05:22
      在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工作实践中,韩城市坚持将警示训诫工作贯穿于纪检监察查办案件之中,特别是注重发挥在查办案件中的治本作用。根据统计分析,2003年该市经初核警示训诫37人,2004年29人,2005年152人;同期信访情况为:2003年160件,立案97件;2004年122件,立案55件;2005年89件,立案22件。数据表明,该市自2003年开展警示训诫以来,警示训诫的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特别是2005年上升幅度较大,而信访件数量、立案总数则呈逐年下降趋势,警示训诫活动已在查办案件工作方面起到了很好的预警和治本作用,较好地解决了过去许多难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教育挽救了一批党员干部,提高了查办案件的质量,增强了纪委在人民群众中的亲和力。具体抓了以下工作:
一是在筛选案源线索时及早实施警示训诫,避免“压信”现象,使信访举报做到件件有着落。过去在筛选案源线索时,对信访举报中认为无法调查或调查价值不大的一般性线索,常常采取“存查”的办法处理。这样做往往造成举报信件大量积压,致使一些党员干部背上“被人举报”的思想包袱,这曾是我们想解决又难以解决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实施警示训诫工作以来,韩城市对这一类问题采用警示训诫方法进行处理,由信访室拟定意见,报送委领导审核后,直接实施警示训诫,确保了信访举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2005年芝川镇计生干部蒋某在处理计生对象时,因方法欠妥产生矛盾,有人匿名反映蒋某问题,而线索又不具体,类似这一情况要在过去往往会因无从调查或不够立案被搁置。实施警示训诫以来,他们注意克服以往工作中的偏差,针对反映的问题,对当事人实施警示提醒谈话,并责令该镇纪委监督整改,起到警示预警、防微杜渐、教育干部的作用。
二是在案件初核中通过警示训诫,纠正出现“凑案”的偏向,确保案件立案质量。过去,部门和乡镇纪委为了多办案,在初核案件时往往降低立案标准,将一些情节特别轻微的违纪问题也立案查处,造成立案质量不高,甚至出现“凑案”的不良倾向。为了把住案件初核这一重要关口,要求在初核案件时,对可立案可不立案、可处分可不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不够充分的轻微违纪问题,采取警示训诫的办法处理。2005年,根据群众举报,该市疾控中心干部王某酒后在一宾馆检查时,强行推销消毒物品,并与宾馆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致使公物损坏。接举报后,市纪委立即进行了调查初核,鉴于其违纪情节较轻,本人能够认识错误,对其实施了警示训诫,达到教育的目的。
三是在立案调查中准确实施警示训诫,防止“一刀切”,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在过去办案实践过程中,发现有部分案件涉案人员多,有的甚至牵扯到整个单位,但真正违纪违法的是极少数,大部分人员存在的问题属于一般性轻微违纪,更谈不上违法,办案不可能把所有人员都处理,但案件查清后给涉案人员得有个说法,这样往往使办案人员感到压力很大,甚至力不从心。通过开展警示训诫,对一案多人的案件,采取分清主次、区别对待的原则:即对严重违纪的主要责任人严惩不贷,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处理;而对有轻微违纪或工作出现偏差的其他涉案人员,对症下药,准确实施警示训诫,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大多数干部。2004年该市农机局下属单位农机站严重违规收费,他们根据调查情况,认真分析,区别对待,只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局长、副局长、站长、副站长4人进行了纪律处分,其他收费人员进行警示提醒教育,使涉案人员心服口服,促进了该单位的整改。
四是正确处理案件查办与警示训诫的关系,对整改不力、符合立案标准的警示训诫对象坚决立案查处。案件查办与警示训诫是相辅相成的关系,韩城市把警示训诫作为增强案件综合效应的一种手段,注意把握警示训诫整改效果,做好跟踪回访。对于诚恳接受警示训诫,认真进行整改的警示训诫对象,既往不咎,注意保护其积极性。但是,对于敷衍应付、消极对抗,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警示训诫对象,要求坚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惩,以儆效尤。今年3月,在查结反映该市残联违规收费等有关问题的信访件后,对残联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警示训诫责令纠错处理,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督促其在电视台发布公告,一一退还了违规收取残疾人办证费20元,共退还3580元,确保整改到位,维护了群众利益,得到群众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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