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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渭南落实“两个责任”——“约法三章” 重在追责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23 16:17

    2013年7月,媒体曝光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科副主任张淑侠利用职务之便贩卖新生儿。
  2013年7月23日中午12 时左右,渭南市澄城县硫磺矿井下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0人窒息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00多万元。
  一起刑事案件,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两起事件起因不同,但都暴露出了相关部门管理不善、监管疲软问题,而这无疑成为了个别人突破法律红线、个别地方纵容安全隐患的帮凶。
  “责任”一词,被推上了渭南市委书记徐新荣的案头。
  “约法三章”出炉,倒逼责任落实
  2014年2月16日,渭南市第四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徐新荣提出“约法三章”:
  凡是违反中央规定和省委、市委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一律免职,两年内不得使用;一个地方、一个系统半年内连续两次出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的,要严肃追究党委书记的主体责任和纪委书记的监督责任;加大问责力度,凡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坚决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渭南去年发生了两起重大事件,在全国造成了一定影响,我们深刻剖析事件的原因,其中与党员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主体失职渎职、作风不实有很大的关系。为此我市今年着重加大对党员干部的监管力度,狠刹‘四风’,提出了‘约法三章’纪律规定,强化对全市党员领导干部的刚性约束。”徐新荣强调。
  “约法三章”提出后,市委、市纪委经过试行、论证,进一步出台了《渭南市委“约法三章”责任追究办法》。“‘约法三章’是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央、省、市各项禁令的深化和强化,是更加细致、明确的行为准则,具有可操作性和长效性。”渭南市纪委书记张建军介绍,“约法三章”中涉及的责任追究,如“两年内不得使用”等,均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规条例作依据。
  以身试法者,责任追究到底
  2014年5月6日16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渭蒲中队民警郭某某、雷某某驾驶车号为陕E0033的制式警车至渭南北收费站办公楼后侧一水塘钓鱼情况属实;2014年5月31日13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渭蒲中队民警杨某驾驶车号为陕E1202制式警车执行完巡逻任务后,接送亲友的问题属实。按照市委、市政府、市纪委要求,市公安局党委、纪委从严从快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在渭南市纪委,记者看到了这样一份通报。值得注意的是,这份通报里除了列明对违纪人员的处理外,还对担负市交警支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市公安局副局长、市交警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申某某,担负市交警支队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市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政委张某给予了问责: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2人向市委、市纪委作出书面检查。
  这起案件在渭南市党政机关中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在一些领导干部看来,“追责很猛”。
  对此,渭南市纪委副书记张普选则态度坚决地表示:“作为执法单位,一个月内连续出现两起制式警务车辆公车私用行为,社会影响恶劣。虽然事情发生在个别干警身上,但却反映出市交警支队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疏于监管,致使发生违纪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对于这样的问题,就是要严肃追责,一查到底。用严厉的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
  按照《渭南市委“约法三章”责任追究办法》,对违纪人员和单位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党委主体责任,还追究纪委监督责任,在渭南市已经不是第一次。今年以来,渭南市已对3起发案单位的6名党委和纪委负责人就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进行了责任追究。
  对于这些顶风违纪问题,渭南市并没有止步于查处。“近期,我们将两起典型案例制作成专题片《不揣腰包的腐败》,下发给各单位观看反思,每季度还会制作作风问题暗访纪录片,组织全市党员领导干部观看,进一步扩大查处的震慑作用。”渭南市纪委宣教研究室副主任郭武超介绍。(2014年7月23日(记者康潇宇 刘洁 通讯员曾翠梅 秦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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