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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江生:修身严把“四个圈” 廉洁司法“当标杆”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22 16:41
    今年五月中旬,我参加了市纪委举办的领导干部廉政教育班的学习,通过认真听取专题讲座、现身说法、案例通报,观看警示教育片、座谈交流发言等教育活动,使我从心灵深处受到震动。时间虽短,受益匪浅。我深切地体会到,作为一名检察长和所领导的基层检察院,处在反腐倡廉建设的第一线,强化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势在必行,法治必果,因为基层检察院的领导干部、党员干警每天直接接触人民群众,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在很大程度上都体现着党和检察机关的形象,体现着群众对党和检察机关的印象,影响着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因此,必须大力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践行好“三严三实”新要求,切实守住做人、处事、守纪、办案、用权、交友的底线,营造廉洁办案圈、工作圈,纯洁生活圈、交友圈,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绝不能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而要落实到行动中、实践中。要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把好领导干部、党员干警“四个圈 ”,真心务实改作风,树立检察好形象。

  要以忠诚履职之心,把好执法办案圈

  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执法办案逐步趋于工作规范化,程序合法化,监督严格化。但目前尚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个别干警还不能严格要求自己,不能坚持原则,还有的在“办案圈”中玩潜规则、优厚亲友、吃喝卡要、徇私枉法的现象还存在。所以这就要求我们每个领导、干警,在办案上要慎之又慎,要算大帐,从大局出发,正确处理好“办案圈”中个人利益与人民利益、亲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面对发案单位,要秉公执法,用好执法权,绝不能将办案执法权作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面对与自己亲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要主动回避,给亲友解释清楚,更不要去干涉正常办案;面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这些工作中密切联系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作,同时要善于监督、敢于监督其工作中存在的违法乱纪现象,决不包庇、护短。总之,我们要以忠诚履职为基石,练就“金刚不坏之身”,把好“办案圈”,净化“工作圈”,促进廉洁执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要以公正无私之德,把好生活交友圈

  当今社会,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改革大潮不断冲击,不同社会群体重新定位,人际关系也异常复杂起来。作为一名检察干警,在工作和生活中要学会接触应对形形色色的人,其中不乏想与我们交朋友的人,正常的友谊本来无可非议,但作为一名检察干警应慎重交友。古人云:“交友须慎,不慎招祸。”对检察人员来说,尤其如此。如果你交友不慎,就无法主持公正,伸张正义。“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基本价值追求,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法律人所应有的基本理念,也是国家和公民对检察官的基本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执法不公就会使法律失去尊严。因此,作为一名检察官,交友必须谨慎,必须冷静,必须精选,努力把好自己的交友圈。一是守纪。检察干警在交友中,遵守检察工作纪律、严格依法办案,这是杜绝以案交友的警戒线、防火墙。检察干警只有自觉遵守职业纪律,不因情黜法,不以案交友,不以权谋私,才能保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二是慎交。检察干警在选择朋友时,要按照先进性、职业性、社会性的标准来加以筛选,不与跟案件有关的人交友,不与出手“大方”者交友,不与游手好闲者交友。注重交友所带来的效应,良好的要保持和发扬,不良的要改正与摒弃,不断地学他人之长,改自身之短,谨小慎微,防微杜渐,从而修正自己的行为,完善自己的品格,提高自己的修养;三是自省。一些干警对自己的交友标准与所结交的朋友持盲目乐观态度,并不自觉地把这种自我感觉良好以扩张放大,以至看不到自己交友方面的缺陷和不足。自古以来,因交友而得益或因交友招祸的事例不胜枚举。概言之,检察官必须忠于法律,匡扶正义,时刻保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那就要求我们要以“公正”之剑把好交友圈。在交友中我们要在思想上扎一道篱笆墙,心理上要有一把交友的“明白”尺,什么样的朋友不可交、不能交,要想清楚。“门可罗雀”不一定是坏事,“门庭若市”也不一定是好事。慎交友这三个字,要成为我们的座右铭。

  要以为检清廉之律,把好兼职经商圈

  现如今,社会物质财富极其丰富,让人们对金钱的渴望,不再是“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地开”。而对于检察工作人员来说,这一切充满了挑战与诱惑。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也深刻地影响着我们,使我们时刻面对着高雅和庸俗的碰撞,清贫和富裕的较量,寂寞和躁动的抗争。在抗争中,有的检察官守不住清贫,耐不住寂寞,他们手捧俸禄,却不思执法为民;他们神通广大,能为普通商人所不能为;他们官商两面,为人民群众所不齿;他们面对检察职责,背弃了最基本的忠诚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第十一款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检察官的身份、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参加营利性或者可能借检察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也许有人要说,检察官经商,相对于贪污受贿的腐败分子,对社会的危害小的多。其实不然,检察官经商是对基层政权最大的危害,他打破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从实际情况来看,检察官经商会导致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如官商勾结,与民争利,影响了检察官专心本职工作。检察官经商和普通的生意人不是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这是不公平的竞争。检察官所处的位置优越,各方面的资源较多,获取信息的条件便利,这些都优于普通的生意人。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他们占有了更多的资源。检察官在职经商正是我们要警惕的另类腐败。在职经商,正是检察干部背离岗位忠诚的开始,是滋生渎职犯罪的根源。英国勋爵阿力克顿曾经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句名言用在违法违纪、在职经商的检察官身上再恰当不过。官员兼商人的双重身份,使他们既可以借政府公权谋取商人利益,也可以借商人身份逃避法律对官员的监管。腐败现象完全可能摇身一变,以合法的面目招摇过市。

  清代官员陈宏谋在《从政遗规》中说:“利在一身勿谋也,利在天下者谋之;利在一时勿谋也,利在万世者谋之”。当代检察官的责任就是要为人民谋天下之利、谋万世之利。但在职经商的检察官,说穿了就是与民争利,是放弃了岗位职责、背离了责任忠诚的官员,他们所带来的危害,不仅仅是市场秩序的混乱,人民公仆形象的破坏,更是政府公信力的沦丧与悲哀。所以,基层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一定要把好“兼职经商圈”,坚决杜绝检察干部滥用职权、在职经商问题发生,坚持树立好为检清廉形象。

  要以崇尚文明之行,把好文化娱乐圈

  现代社会灯红酒绿、五彩缤纷,现代的娱乐场所更是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近年来,检察人员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时有发生,也已非个例或个别现象。可能有很多人认为出入娱乐场所是“工作需要”,出入娱乐场所与日常工作一样正常。但就群众舆论来看,公众对有的地方个别检察人员与娱乐场所的“紧密联系”却非常不满,甚至已经影响到对检察机关的总体评价,损害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对侦查、立案、审判和刑罚执行等刑事诉讼活动以及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与反腐倡廉的职责,责任重大,使命神圣。检察机关形象是一个综合概念,是一个系统形象。但对于大多数社会公众来说,检察机关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他们认识检察机关、评价检察机关的依据主要是检察干警的言行。因此,在检察形象的塑造和传播中,检察干警有着重要的作用。检察形象是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认同度的综合表现,影响到检察机关的执法力度以及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程度、检察威信的确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检察干警要把握好自己,坚决与不健康的娱乐活动脱钩。当然我们不反对健康的娱乐活动,但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绷紧洁身自好的弦,绝不让他人利用娱乐活动腐蚀我们。  

  我认为,基层检察机关廉政建设要以崇尚文明之行把好娱乐圈,应制定相关规定,严格要求检察干部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在执行公务活动期间,参加被监督单位、服务对象、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在公务接待中,为上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安排各种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借各种名义或节日庆典之机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严禁出入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洗浴桑拿中心等娱乐场所接受不文明、不健康的服务。要监督检察干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高检院制定的《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等法规纪律禁令。“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在娱乐圈上不慎陷进去的事例很多,这些人不仅葬送了自己的前途,也败坏了检察官形象,更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法律监督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目前有不少娱乐场所是藏污纳垢之地,检察干警一定要把握好自己,不要涉足。唐朝名相魏征说过:“欲不可纵,乐不可极”,古人尚能节制,我们不可不防,“远离灯红酒绿”决不能忘记。检察干警要时刻牢记检察官职业道德,强化对信仰的忠诚守望,自重以树好形象,自省以保持纯洁,自警以防止思想滑坡,自励以追求思想升华。要坚持“美德嘉行,铢积寸累”,经常问问自己履职如何?问问自己越轨没有?问问自己形象怎样?在对良知不断“拷问”中,净化心灵、升华境界,以实际行动展示共产党人的党性光辉,以坚定的理想信念和崇尚文明的政治本色,展现出新时代检察官高尚的道德情操。(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申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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