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与时俱进,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两部法规的修订颁布,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
在修订两部法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五点考虑。
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创新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党一贯重视和坚持组织、制度创新,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形成较为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对于实现党的历史使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须清醒看到,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需要,有必要加以修订和完善,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基于以上考虑,亟须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这两部关联度更高的法规先行修订。习近平总书记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原《条例》高度重视,提出明确要求,为修订工作指明了方向。
《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10年1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二是缺少正面倡导,其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原《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三是“廉洁”主题不够突出,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
原《条例》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3年12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三是亟须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
坚持以党章为遵循,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权威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牢牢把握党章这个根本遵循。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把党章中的有关要点突出出来,是对党章的具体化。两部法规指向明确,既树立高尚的道德追求,又严明党的纪律戒尺,就是要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权威。
《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追根溯源,在党章中都能找到相关依据或者原则要求。比如,关于党员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和“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的内容,就体现了党章第二条、第三条对党员的有关要求;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的内容,主要体现了党章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有关党员领导干部的规定要求。《条例》同样也是如此。比如,根据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规定了“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和“对抗组织审查”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十条关于“四个服从”要求,在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中规定了违反“四个服从”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等。
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
道德使人向善,是纪律的必要前提和基础;纪律用来纠错,是道德的坚强后盾和保障。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历来强调德法相依、德治礼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紧密结合。以德治党的“德”,就是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其内核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一脉相承。
《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条例》把原来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6类行为,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两部法规同步修订、同时印发,一个是高标准、一个是底线要求,相互配合、相得益彰。
坚持问题导向, 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重点针对现阶段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
革命理想高于天。我们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严明党的纪律,必须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两部法规坚持问题导向,深刻总结一些党员干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教训,进一步扎紧党规党纪的笼子。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否自觉坚持廉洁自律,事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败,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准则》重申关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作出“四个坚持”“四个自觉”的廉洁自律规范(统称“八条规范”)。“四个必须”“八条规范”每一条都涉及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如果不能得到切实遵循,最终都会造成严重政治影响,都会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条例》所规定的6类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任其发展,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党的政治纪律。比如,违反群众纪律,吃拿卡要,在分配财物过程中厚此薄彼,就会损害党群干群关系;违反生活纪律,作风不正派、生活不检点,就会严重侵蚀和损害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和党的形象等违纪行为,本质上都是政治问题,最终都会涉及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因此,必须把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始终排在首要位置,要抓住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
我们党之所以先进,之所以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对党员的纪律要求比国家法律对公民的要求更高、更严。原《条例》70多个条款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廉政准则》也有部分条款与国家法律重复,存在纪法不分问题。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对党员的要求。
修订过程中,对法律中已有规定的条款,在《准则》和《条例》中不再做重复规定。将《廉政准则》中的“8个禁止”“52个不准”的相关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条例》。《条例》删除与国家法律规定重复的内容,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对于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条例》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规定。强调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两项法规修订工作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