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政党,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当前,在遵守组织纪律方面,党内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变了原有的资源配置方式和组织管理模式,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对党内生活带来不可低估的影响,引发了种种问题,组织观念薄弱、组织涣散就是其中一个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比如,有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目无组织纪律,跟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处理一些应该由中央和上级组织统一决定的重要问题时,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有的变着法儿把一件完整的需要汇报的大事情分解成一件一件可以不汇报的小事项,让组织程序空转;有的领导班子既有民主不够、个人说了算问题,也有集中不够问题,班子里各自为政,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互不买账,互不服气,内耗严重;有的只对领导个人负责而不对组织负责,把上下级关系搞成人身依附关系;有的办事不靠组织而靠熟人、靠关系,形形色色的关系网越织越密,方方面面的潜规则越用越灵;有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疏于管理,缺乏严肃认真的组织生活,等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组织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组织观念、组织程序、组织纪律都要严起来。不严起来,就是一盘散沙。
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是在原《条例》第七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主要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背“四个服从”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原《条例》第七章共12条,修订后的《条例》关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共17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修订:
一是将原《条例》中一些不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条文调整到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之中。比如,将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和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行为归入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之中。二是将原《条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内容和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内容调整到组织纪律之中。三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新增了6条内容。如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搞非组织活动,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等。(中央纪委法规室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