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最近,一名留置对象夜间的“异常”行为,引起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监委值班人员的注意:白天高度配合、知无不言的张某某,晚上却睡得很少,总是躺在床上辗转反侧。
2018年3月,郑州市监委接到了郑州市某公安机关移送的罗某涉嫌行贿犯罪问题线索。罗某向公安机关供述,其曾向某国有企业副总经理张某某行贿200余万元。2018年4月8日,根据郑州市监委指定管辖,郑州市金水区监委对张某某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伊始,张某某便表现出了高度配合,凡是涉及罗某行贿的犯罪事实都老实交代,一副积极认罪悔罪的样子。
“事情绝没有这么简单。”从事纪检工作多年的“老纪检”调查人员在讯问张某某的过程中发现了“端倪”。“通过张某某的眼神、语气能够明显地感觉到他非常紧张,没有那种完全坦白后的‘释然’,肯定还藏着不少事。”而张某某夜间难以入睡也印证了调查人员对于张某某心中“藏事”的判断。
随着调查深入,调查人员逐渐发现了一些张某某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蛛丝马迹,但企业所有项目账面上的“合法”让调查人员有些“无从下手”。而每当谈起相关事项,张某某总是以“不知道”“记不清”打马虎眼。
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目的不仅仅是惩戒,还要治病救人。“张某某身为某国有企业的副总经理,业务能力很强,是典型的专家型人才,过去每年都给国家创造上亿的资产。我们还是想尽可能地挽救他。”案件承办人汪某某说道。
“你能积极交代收受罗某贿赂的问题,说明你想改过自新。但交代问题不仅要如实供述我们已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还要如实供述我们没掌握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说一半留一半,那是隐瞒事实,是要从严处罚的。”工作人员给张某某做起了思想工作。
“多年前,我一个同事贪污了十万块钱被判了十年。”通过与张某某的耐心交流,他的顾虑逐渐表露出来。原来,张某某已年近五十,前不久妻子刚生了双胞胎儿子。张某某怕事情交代之后,被判刑很久,这期间没人照顾他的妻儿老小,难以解决家庭负担。
“你即便不交代,我们也会发现你的问题。但如果你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我们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得知张某某的顾虑之后,调查人员给张某某上起了普法课,“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权力,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人员把监察法第三十一条指给张某某看。
“我一定好好交代,争取宽大处理。”释法析理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很快张某某便将自己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一一交代了出来。“能够看出张某某态度的转变,他在供述其他犯罪事实的时候,事情说得很详细,证据指向也很明确。在调查的过程中几乎没有耗费我们的精力。而且通过张某某的供述,我们及时掌握了现有招投标机制中存在的漏洞,为行业规范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汪某某介绍道。
调查组在综合评估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的态度及表现后,认为张某某符合监察法第三十一条中“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的规定。经金水区监委集体研究并报郑州市监委批准,金水区监委在移送检察机关时提出了从宽处罚的建议:“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建议从宽处罚。”
“不难看出,张某某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监委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既是监察机关对他的挽救,也是他的一种自救。”金水区监委的主要负责人说道。(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许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