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使用非涉密网络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严禁在互联网网盘和云盘中存储国家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发现有涉密信息上网运行的,应立即删除,并及时报告。
(2)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得在涉密网络与非涉密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确需将非涉密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网络中的,应使用一次性光盘刻录下载,或设置中间机,或使用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信息单向导入设备等方式进行。
(3)严禁使用互联网电子邮箱收发国家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严禁在即时通信、微信、微博、论坛等互联网应用中发布国家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
(4)不点击陌生账号的电子邮件及链接,对熟悉账号的可疑电子邮件,应先与对方确认后再点击阅读。发现受到不明邮件攻击等异常现象,可重新安装操作系统,并向保密部门报告。
案例警示
2014年5月,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县政府网站违规发布涉密文件。经查,2011年2月,该县所在地级市工商联临时聘用人员刘某擅自将秘密级文件录入成电子文档,且未标注密级,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该县工商联。11月,该县工商联为充实党务公开内容,党务办分管领导傅某、工作人员夏某,将未经保密审查的涉密文件发布到县政府网站工商联党务公开专栏,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刘某予以辞退处理;因夏某已于2014年3月车祸去世,不予处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工商联办公室原主任廖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傅某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