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执纪执法制度规范越来越严密,程序要求越来越严格。党纪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对具有某些身份的被审查调查人规定了特别的办案程序。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相关工作要求,笔者对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主体身份以及办案程序进行了梳理。
一是对于中共党员。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也作出了相同规定。上述规定明确了中止党员权利的适用条件、管理权限、中止权利的范围和权利恢复等相关内容。实践中,对于一般管辖案件,中止党员权利可按照“谁留置谁中止”的基本原则办理,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在向同级党委报请采取留置措施时一并提出中止党员权利的意见,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或纪委作出书面的中止党员权利决定,并送达本人、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对于指定管辖案件,中止党员权利可按照“谁留置谁建议”的基本原则办理,由办案单位向被留置党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发送中止党员权利建议书,被留置党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及时作出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交由办案单位将中止党员权利决定书送达本人。对于需要恢复党员权利的,可以与处分事项一并研究、报批,同时作出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和处分决定,一并送达本人和相关党组织。
二是对于党代表。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也有相同规定。党代表属于重要党内职务,系党内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不能自行终止。纪检监察机关在对党代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通过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与党员所在选举单位党委组织部门沟通,由所在选举单位研究提出终止其党代表资格的建议,报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委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不得在未经选举单位提出终止党代表资格建议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决议终止其党代表资格。若被审查调查人系下级党组织党代表,可以在提请同级党组织给予处分时,一并提请终止其党代表资格。
三是对于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根据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党纪轻处分的,由上级纪委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委备案;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全会闭会期间,可先由上级纪委审议并报同级党委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因犯罪被开除党籍的,由同级党委常委会决定即可,无需全会追认。此外,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关规定,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与上级纪委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实践中,可在同级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将拟呈报同级党委的请示稿、审理报告等材料报上级纪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初步审核。待上级纪委案件审理室反馈意见后,再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呈报同级党委审议。若被审查调查人系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可以在提请同级党组织给予处分时,一并提请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
四是对于人大、政协选举任命的公职人员。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条规定,对经各级人大、政协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给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务处分应当向有关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该条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给予人大、政协选举或任命的公职人员政务重处分前的免职等,二是给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务处分后的通报。对于处分前的免职等程序,可以由监察机关适时向同级党委提出建议,待审批同意后,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程序办理;也可以由被调查人个人提出请辞后,履行相应法定程序。不管采取哪种发起方式,都要先免去职务后,再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于处分后的通报,一般可以采取函告方式。实践中,对属于上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监察机关可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时,同步提请上级监委发函通报,同时抄送报送请示的监察机关;对属于本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可以监委名义函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对属于下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可以监委办公厅名义函告下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
五是对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实践中,对于被处分人系民主党派或者无党派人士的,监察机关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应当将该处分决定以监察机关的名义书面函告同级党委统战部,同时将函告文书抄送驻本级党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掌握情况。其中,对于被处分人系民主党派的,还应在函告文书中提醒党委统战部向相关民主党派通报情况。对于干部管理权限在本级,而在民主党派上级组织中担任领导班子成员、常委、委员的,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在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的文书中应重点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