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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亦 责 众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2-03 08:59

从我们查处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的人员看,既有行动诡秘独来独往的“孤犯”,也有合伙违纪违法的“腐败群体”。他们都试图侥幸漏网,但后一部分人除了抱着急于发财赶快捞一把的动机外,不乏还存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这个“众”,不是指人民大众,也不是指一个单位的全体人员,而是指某些领导班子掌握实权的人。比如有些单位领导打着为职工谋福利办实事的幌子,利用集体决策会议研究的合法外衣,集体私分侵吞国家财物,以加班发补助、跑项目、旅游、买超标车、大吃大喝等手段私分财物,为少数人谋利益,总认为案发后不是装入一人的腰包,不能怎么样。领导干部如此,百姓也不例外,哄抢案件的发生,这中间也无不认为法不责众。法不责众,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常提起,泛滥因素很多,而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法不责众的片面做法,其主要原因:一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从内心就有这观念;二是执行过程中,具体到团体违纪时往往考虑违纪的人员多,不好处理,处理个人严,处理众人寬,有些是明显法外开恩。例如:以招待名义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与官僚主义失职渎职案,都给国家造成了损失,本该严惩,可处理起来往往失之于寬,多是批评教育,通报检查。致使这些人有恃无恐,屡教不改。教训应当吸取,在当前惩治腐败的斗争中,我们要打破“法不责众”的和思想,做到法不阿贵,分清责任,法也责众,让这些众不敢有侥幸心理,真正做到法纪面前人人平等。(富平县纪委检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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