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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化背景下的警察廉政建设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7-29 06:07
  作为一种特定的历史文化现象,腐败问题并不是东方集权制国家的专有,腐败问题同样长期困扰西方民主国家。腐败问题一直是西方政治研究领域的一个古老课题。在历史长河中,西方国家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产生了深厚的文化积淀。从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和地区的横向比较来看,其腐败程度和表现方式,反腐败的意识、权力监督制约的发挥、反腐败的立法和执法等方面,都与我国有明显的区别。尤其是警察廉政建设独具特点,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一、外国廉政建设的共性措施
  (一)建立现代公务员制度,规范公职人员行为。18世纪开始,以廉洁、效率和稳定为主要目标的西方现代公务员制度在英国出现,19世纪70年代正式形成。公务员是指拥有长期稳定职业,不与内阁共进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不经选举或任命产生,而通过考试选拔任用的政府官员及其他文职人员。现代公务员制度的设立,不仅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便于监督管理,而且有效地制约了与权力密切联系的政府贪污腐败行为。其主要措施有:1、严格考核任用,选拔优秀人才。2、政务与业务公务员分别设置。3、按功绩原则加薪和晋升。4、制定廉政法规,从制度上保证政府官员廉洁从政。
    (二)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现代法治的核心是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而如何控制和约束国家权力,则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关键。权力的滥用和失衡是导致腐败犯罪现象产生的中心环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防止权力的失控和滥用,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监督和制约权力的有效机制,从而为抑制和减缓权力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包括议会监督、政党监督、行政监察监督、社会监督等。
    (三)实行高薪制,以薪养廉。高薪养廉制度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保证为政清廉的一项重要措施。采取的办法主要是:l、保证从政人员有优厚的工资。2、定期自动加薪。3、工资与物价指数挂钩,保证公务员实收工资不致下降。4、发放津贴和奖金。在实行高薪养的国家,理论上认为,公务人员的廉洁性是不能单纯依靠信仰、思想道德或者法治上的约束长期保障的。而高工薪、高待遇对于吸引人才和保障公务员队伍廉洁具有重要作用。
(四)构建反腐败机制,以法促廉。1、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律,有力惩处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当今世界各国几乎毫无例外地把惩处贪污贿赂行为作为廉政立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多数国家和地区将反贪污贿赂作为一般的刑事犯罪问题,在刑法典关于渎职犯罪的专章中加以规定。德国、法国、俄罗斯、芬兰、瑞士、意大利、巴西、蒙古、日本、泰国、印度等国家都是如此。日本《刑法典》在第25章中渎职罪中就规定了8种贿赂犯罪,即单纯受贿罪、受托受贿罪、事前受贿罪、第三者供贿罪、加重受贿罪、事后受贿罪、斡旋受贿罪、赠贿罪。德国((刑法典))在第30章“渎职犯罪”中,意大利《刑法典》在第二章“侵犯公共管理罪”中,都对贪污贿赂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专门反贪污贿赂的刑法,补充和完善刑法典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反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特点之一。如巴基斯坦、泰国、印度、新加坡、韩国、南非、英国等都制定了专门的反腐败法律或反贪污贿赂法。在这些法律中,不仅仅有实体性的反腐败法律,也发展出了众多的程序性反腐败法律。在某些反腐败单行法中,混合了程序性和实体性法律的规定。2、设立一套专门的反腐败机构。面对日益严重的腐败现象,许多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专门的反腐机构,严惩腐败分子。如新加坡的反贪污调查局、泰国的国家反贪污委员会、澳大利亚的国家罪案调查局、加拿大皇家骑警反贪处等。这些反腐败机构,依法被赋予特殊的权力,因此在反腐败中,具有较大的权威性。
二、西方国家警察廉政建设的个性措施
(一)美国警察腐败的防范和控制
美国建国后的200多年间,腐败程度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19世纪末20世纪初达到高峰),再逐步遏制由高到低的曲折发展过程。长期以来,美国的有识之士认为,腐败问题不是个人品质问题,而是制度问题。只要制度上存在漏洞,腐败的出现是必然的,因此,他们一直致力于从制度上遏制腐败。美国曾先后制定了《联邦竞选法》、《海外贿赂法》、《政府道德法》、《道德改革法》、《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等。     
美国警察管理体制独具一格,与日本国和欧洲国家的警察体制不同,是当今世界上最复杂、最独特的一种警察体制。美国警察体制的最大特点是警察机构庞大和所属的多样性。在美国有联邦警察、州警察、城市警察和县警察及特殊警察等不同体制的警察机构同时存在。全国约有18000多个警察机构,有92万名警察。美国还有一支庞大的超过1万多个机构、拥有150多万名雇员的私人保安机构,他们是美国执法力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美国警察腐败的表现形式,警学界也有不同归纳和总结。埃尔文·斯托达德认为,警察的腐败行为主要表现为10种情形:1.贪图便宜(Mooching),是指警官收受免费或折扣的商品或服务。2.免费玩乐(Chisel-ing),是指警官要求免费进入娱乐场所。3.偏袒(Favorit-ism),是指对违反交通规则的亲朋或其他警官进行“宽大处理”,免于逮捕或开具传讯单。4.歧视(Prejudice),是指警察对某种人实行差别待遇。5.免费购物(Shopping),是指警官索拿商家的小商品而不付钱。6.勒索(Extortion),是指警官以开具传讯单或逮捕威胁市民购买票证、警察杂志或其他东西。7.受贿(Bribery),是指警官收受现金和礼品,许诺对某些违法行为视而不见。8.顺手牵羊(sha-kedown),是指警官拿走犯罪现场的贵重物品供自己私人使用。9.作伪证(Perjury),是指作为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特别是指为了掩盖自己或其他警官的错误而作伪证。10.预谋盗窃(Premeditated Theft),是指警官实施有计划的入室偷盗或偷窃。
美国对警察腐败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有[1]:
1、系统内部的自我防控
    在美国,大多数人认为造成警察腐败的根本原因是由于警察内部的管理不善。因而,一直试图通过警察机构内部改革来消除和减少警察腐败的发生。从系统内部预防和控制警察腐败的措施主要有:(1)制定严格的警察管理法规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警察的素质。为了有效预防警察腐败行为的发生,美国制定了执法警官道德准则等对警察行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同时还通过在职业教育中开设警务道德培训课程等来培养警察恪尽职守的思想意识,提高警察自身素质。(2)摆脱地方党派势力及少数利益集团对警察的控制,推行警察职业独立化。从美国现代警察诞生之日起,它就与各种政治实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常常成为地方党派用来进行派别斗争、打击不同派别和对手、实现地方党派政治目标的工具。正因为如此,他们在执法时常采用双重标准。当他们的支持者触犯法律时,他们却视而不见;当他们的反对者触犯法律时,便进行严厉镇压。正是由于警察受到党派的干预而使他们与腐败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20世纪初美国警察界掀起了警察的“非政治化运动”,于是,人们提出了“把政治从警察中赶出去,把警察从政治中解脱出来”的呼声。1894年在纽约州执政的共和党成立了“莱克索调查委员会”,调查出了纽约警察大量的腐败事实。1895年州议会通过了有关成立两党制的纽约警察管理委员会的法令,改变了警察受地方党派控制的状况。警察职业独立化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预防警察腐败的作用。(3)改善警察部门的行政管理,加强警察之间的相互监督。为了更有效地反对警察腐败活动,许多美国人都赞成在一个警察部门里建立一个有力的警察内部调查机构的办法。例如,在芝加哥市警察局就建立了内务处来负责反腐败事务。(4)建立“秘密情报员”制度,强化内部监控。为了加强内部监控,美国警察部门除了强调各单位加强内部监督外,还将执法部门的侦查手段运用到各单位内部,在内部机关广泛建立“秘密情报员”——内部特情,以掌握内部人员的腐败信息。此外,在反腐败中,允许使用“反侦查手段”,即侦查人员化装成犯罪集团的人对官
员行贿,待对方受贿时,即亮明身份,宣布逮捕,并以当时密录的录音录像为罪证。在纽约市,监察局、联邦调查局、市警察局、州反有组织犯罪局等单位均进行大量反侦查工作。反侦查多用于低级官员,主要针对低层官员及警员与犯罪集团勾结的腐败行为。
    2、系统外部的外力控制
    系统外部外力作用的发挥同样是防控警察腐败必不可少的手段,这具体又包括其他国家机构对警察系统的监控和社会力量对警察腐败行为进行监督两个方面。西方国家有权力制衡的传统,其他国家机构的介入在防止警察腐败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可以通过控制警察机构的预算、警察管理者的任期以及其他监督权力来影响警察行为;法庭可以通过审判警察腐败案件、签发命令和禁令等来控制警察的腐败行为。另外,当有人指控警察存在腐败行为时,还可以要求另外的警察机构进行调查,如果调查后证明警察存在腐败行为的,该外部警察机构则可以直接进行干预。美国的特别调查委员会在预防和控制警察腐败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美国警察史中,当一个城市的警察腐败现象十分严重时,他们常常会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来调查取证。以纽约市为例,就曾成立过1931年的科伦调查委员会和20世纪30年代的西伯里调查委员会以及20世纪70年代的纳普调查委员会。每次调查的结果都会有一批腐败的警察被清除或受到惩处。
    (二)英国警察腐败的防范和控制
    英国没有专门的和单一的反腐败机构,负责反腐败的机构分散于议会、司法部门、审计部门以及政府部门内部,从而形成了广泛的反腐败网络。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订反腐法律的国家。1889年英国颁布了第一部反腐败法,即《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该法令将“一切行使公共职能或法定职能的机构”均认定为公共机构,特别禁止公共机构的任何人员在与公共机构有关的任何交往过程中收受或者要求收受、同意收受任何形式的礼物、贷款、费用、酬劳或利益。迄今为止,它已经先后通过了一系列与反腐败有关、或者包含反腐败内容的立法(如1906年和1910年分别颁布的《防止贿赂法》)。2003年3月,英国政府在整理、综合和修订现存各种反腐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公布了新的《反腐败法》。英国还根据2002年的((犯罪收益法)成立了“资产追缴局”,专门对那些超过1万英镑以上的非法所得进行追缴,追缴期限可达12年之久。这一机构的设置十分独特,因为它可以通过普通民事法院追缴资产,即使在追缴对象从来没有受到过犯罪起诉的情况下它也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追缴资产。
警察本是公共安全的护卫者,负有服务和保护公众的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警察执法不当,甚至侵犯公民权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为增加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近年英国把加强对警察的监督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根据2002年《警察改革法》,英国于2004年4月1日专门成立了“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会”。该机构的前身是警察督察机构。警察督察机构对警察的监督方式只能是收到公民投诉后向警察局长报告,由警察局长来决定是否对警察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与此相比,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会具有更多的职权,如监督警察的侦查活动,有直接侦查权并有自己的侦查人员,还可以要求被投诉警察到委员会接受调查。
    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会总部设在伦敦,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有4个地区办公室。该委员会由监察和专业人员组成,总部共有17名独立监察人员。这些专员每人分管2至3个警察局,指导警察的侦查工作。他们来自不同的领域,有的曾干过律师、医疗保健和教育,还有的来自志愿者组织、商业和社区组织等。为保证上述人员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委员会专门挑选那些从来没有为警方工作过的人。此外,该委员会还有若干组独立的调查人员、案件工作者和辅助人员。委员会共有400名工作人员和125名独立侦查人员。
   《警察改革法》为创建新的警察投诉制度和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会提供了立法框架,同时为处理对警察的投诉和执法不当制定了原则和具体标准。另外,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会还制定了《法律指引》,内容包括:职业准则、职能、监督标准、告知公民如何投诉、投诉范围、如何开展有效的侦查、对投诉的处理、对投诉处理结果的上诉等。这本((法律指引》适用于监察委员会以及英格兰和威尔士的43个警察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该委员会的工作就是确保对于警方的投诉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时为警方制定处理投诉的标准,如果警察执法不当,帮助警《警察改革法》为创建新的警察投诉制度和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会提供了立法框架,同时为处理对警察的投诉和执法不当制定了原则和具体标准。另外,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会还制定了《法律指引》,内容包括:职业准则、职能、监督标准、告知公民如何投诉、投诉范围、如何开展有效的侦查、对投诉的处理、对投诉处理结果的上诉等。这本((法律指引》适用于监察委员会以及英格兰和威尔士的43个警察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该委员会的工作就是确保对于警方的投诉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时为警方制定处理投诉的标准,如果警察执法不当,帮助警方吸取教训从而改进他们的工作方式。委员会可以选择独立侦查最严重的事件,如警察杀人或重伤害,管理或监督警察的侦查活动。
    如果公民个人或其亲友受到了警方的不公正对待,都可以投诉。他们可以投诉任何警察,直到警长或警监,还可以投诉特种警察或其他警方人员。公民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朋友、亲属或社区代为投诉。公民在投诉中必须留下姓名、地址和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投诉得到快速有效的处理。对投诉的处理方式分为两种:一是“就地解决”。在投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投诉由地方警察局处理。这种做法是最简单、灵活的方式。一般是投诉人告诉警方发生的事件,警察局找到事件发生的原因,要求当事人道歉,保证采取措施避免出现同样的问题。二是监督警方调查或直接开展侦查。对于较严重的投诉,警方会更正式地在当地进行调查,或将这些投诉提交到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会以决定怎样处理。委员对较严重的案件开通了24小时服务热线,在收到投诉后第二天要与投诉人取得联系,了解情况;两个工作日内要决定侦查的形式。该委员会要监督警方的调查,对于最严重的案件,如与警方接触时有人死亡或重伤,该委员会安排自己独立的调查人员来处理。委员会如果没有采取特别措施,每隔28天应通知投诉人和警察局案件进展情况。投诉的处理结果一般有三种情况:警方决定改善或改变工作程序;警方对被投诉的警官或有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对较严重的案件,警方或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会在完成案件侦查后,将案件移送到皇家检察院。皇家检察院决定是否移交到刑事法院对警察提出指控。
    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每年处理1500件投诉,其中有600件投诉由委员会监督侦查,有150件左右指导和控制侦查,对较严重的案件由委员会派侦查人员直接进行侦查。目前,该委员会中的125名侦查人员,有20%当过警察,80%不是警察。投诉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处理结果提起上诉:(1)如果投诉人在投诉后,警方或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会没有告知处理结果,说明投诉没有备案,投诉人可以上诉;(2)在“就地解决”过程中,警
方没有按照投诉人同意的方式处理投诉,投诉人可以上诉;(3)投诉人没有得到足够的关于调查结果的信息,或根据调查结果对警方要采取的行动不满意,都可以上诉。
    该委员会的年度报告显示,在2004至2005年度,共有22898件投诉,比往年增加了44%。投诉的理由中,有92%的投诉是因为受警察行为直接影响,5%是受警察行为间接影响,2%是投诉人的代表进行投诉,1%是证人。被投诉的警察或警察局工作人员共有28861人,其中95%是警察。关于投诉处理结果,50%的投诉就地解决,20%投诉进行侦查,17%分配处理,13%撤案。在2004至2005年度,共有1204名警察因行为不当受到处罚,其中34名警察被解雇,57名警察被要求辞职。
    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会作为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一部分,英国政府为此每年投入3200万英镑,保证该委员会能够独立、公正对警察违法行为进行侦查,表明了英国司法制度中加强对警察监督的力度。
    在当代世界,清廉不仅是一个社会政治文明的基本表现,也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和谐发展状况。对于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加强预防和控制,强化公安廉政建设,是推进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国家警察廉政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体现出一定的规律性,我国警察廉政建设应当重视从其中汲取有益的思路和措施。
1.  卢建军:《美国的警察腐败问题及其防控》,《兰州学刊》2005年第5期;戴宜生:《美国警察反腐败战略的演变》,《改革》1 996年第6期。
2. 李新:《独立受理公民投诉直接侦查警察违法行为》,《检察日报》200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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