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过多届政府的不懈努力,韩国的腐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这固然与其经济快速增长有关,但更为直接的原因则在于该国政府采取了诸多扎实有效的反腐倡廉新举措。
从运动型反腐到制度型反腐
1948年韩国政府成立后的一段时间里,腐败一直被认为是这个国家最严重的社会痼疾之一。李承晚、张勉建立的所谓民主政府面对越来越严重的腐败问题束手无策,腐败严重地侵蚀到治安、司法、银行、税收、海关等各级政府的各个部门。
1961年,朴正熙军人政权上台后,采取严厉手段惩治腐败,尤其是1975年开始“庶政刷新”运动,规模大、持续时间长、措施严厉,使韩国的政治风气一度有所好转。但实践证明,这种运动型打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韩国的腐败问题,反而导致了后来全斗焕、卢泰愚时期的腐败高峰期。
韩国反腐败局势的历史性转折,在于金泳三政权所做的由运动型反腐到制度型反腐的努力,以及其后历届政府对反腐倡廉法律和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完善。
1993年,金泳三出任总统后,认识到治理腐败必须有制度保证。在任期间,他大力推行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实行金融实名制,有效遏制了腐败高发势头。金泳三后的历届总统沿袭金泳三依法办事、制度反腐的思路,注重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于2001年7月24日颁布《反腐败法》,2005年4月修订和颁布《所得税法》,2008年修改和颁布《国家公职人员法》。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终于使韩国的反腐走上一条正确的道路。
韩国政府还注重制度反腐的探索和创新。2006年3月9日,韩国政府、政党、工商界和市民团体等各界代表签订了《反腐败-透明社会协议》,其目标是建立没有腐败的先进型透明社会,协议内容主要包括:非法政治资金上缴国库,修改国会议员不受拘捕的特权制度,严格管理腐败公职人员的再就业,清除账务欺诈惯例及加强会计透明度,引入股票全权信托制度,鼓励居民参与立法等等。2011年,鉴于许多腐败案发生的环节主要是公务人员和利益相关者见面之时,又有媒体呼吁要从制度入手解决问题。“从现在开始要制定一项制度来约束公务员与前公务员或企业相关人士见面,记录相见的人、目的、谈话内容、日期、地点并进行报告。”
重视反腐败组织机构建设
好的法律和制度还需要强有力的机构加以落实。高度重视反腐专门机构的建设和完善,是近年来韩国在反腐倡廉方面取得初步成功的经验之一。
2002年1月,韩国成立了专门的反腐败机构——“腐败防治委员会”。2005年,“腐败防治委员会”更名为“国家清廉委员会”。2008年2月,韩国政府通过了《防止腐败和成立国民权益委员会相关法律》,将惩治腐败的监察委员会、国家清廉委员会、行政审判委员会合并,成立“反腐败与国民权益委员会”(ACRC),直属国务总理领导。该委员会共有15名委员,包括主席一名(部长级),副主席三名(副部长级),常务委员三名和非常务委员八名。所有委员的地位和独立工作的权力受法律保护。
ACRC成立3年多来,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受理投诉方面,ACRC开设了专门的网站和110呼叫中心受理公民的投诉。任何人都可以向ACRC报告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接到报告后ACRC会交给调查机构,命其进行相关调查,得到调查结果后,ACRC会通知举报人。在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ACRC注意完善国家的反腐政策,不断发现和修补现有体制和政策的漏洞,为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提供反腐的制度建设建议,并定期检查这些建议的实施情况;评估政府部门的清廉等级;监控并发现腐败行为,包括接受腐败报告和强制公务人员遵守其行为规范。
ACRC重视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启用行政上诉机制,规范行政上诉程序。公民在合法权利受到行政部门的侵害时,可通过直接访问、邮件或网络三种途径提出上诉;被诉行政机构在十天内就上诉人反映的问题向ACRC提交书面回应,ACRC会转交给上诉人;ACRC对双方陈述进行仔细研究后会判定此案是否属违法或不公行为,并会以书面文件的形式通知双方。
目前,韩国根据反腐败形势的进展,正在酝酿成立由ACRC、监察院、检察机关、警察机关和国税厅参与的“反腐败五机关联席会议”,这将是韩国反腐败的“超级机构”。
测定和公布权力部门的清廉度指数
韩国政府日益重视对腐败的预防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举措就是对权力部门的清廉等级加以评估和公布。这项措施对韩国预防腐败和防止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正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显现。
自2003年起,国家清廉委员会和后来的ACRC每年都对全国所有政府和公共机关进行清廉等级评估,其依据主要有:对与公务人员有直接接触的民众的访谈;面向社会全面调查的资金账户往来、不法收入证据和民间举报等情况;检查政府机关是否存在接受商业贿赂、谋取不法利益、接受吃请、收礼超标、参加高档娱乐和不法的有偿经济活动等行为,等等,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权力部门的清廉度指数。
2009年,ACRC对478个机关进行了清廉度指数测定,并在2010年将测定对象扩大至715个机关单位,并计划将测定对象覆盖到所有接受政府预算的机关单位。
2010年12月9日,“2009年清廉度测定结果”正式公布,在16个地方政府清廉度排名中,排名最后的是庆尚南道,首尔市由2008年的排名第1降到第9名,京畿道则由第2名降到第10名。在中央行政机关中,警察厅、保健福祉部、大检察厅、统一部的清廉度最低,而行政中心统合城市建设厅与女性部的得分最高。
在每年公布的清廉度指数测定排名中,排在后面的权力部门将承受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从而不得不更加自律,主动加大预防和惩处腐败的力度,以提升自身形象。例如,2009年首尔市排名下跌后,当即推出《市政清廉度改善综合方案》,规定了极为严厉的反腐败措施:如首尔市公职人员收受企业3万韩元(约合人民币不到200元)以上的贿赂或者接受招待,不论职务高低,将立即被停职甚至免职。行贿的企业2年内不得参加首尔市开展的各种竞标活动。
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2005年7月,韩国国会通过了《腐败预防法修正案》,目的在于动员全社会对腐败行为进行监督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该法案对各级清廉委员会、监察院、司法机关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对举报人强化身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协助调查保护及责任减免。2007年,韩国政府再次修订《腐败防治法》,要求对普通举报人予以与公职人员举报人同等的受保护待遇。该法还规定,对报复内部举报人,不仅会被处以罚款,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首尔市还实施“内部受贿揭发者身份保护宣誓制”,强调一旦调查人员泄露举报人身份,就会受到严惩。
韩国政府还不断出台保护并奖励举报人的新举措。ACRC明文规定对举报人保护的三项内容:就业保障、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人身安全的保护。政府还不断加大对举报人的奖励力度。2002年开始实施的《腐败防治法》规定,国民举报公职人员腐败行为可获得最高2亿韩元(约20万美元)的奖励。2010年,韩国又制定《公益举报保护法》,大幅提高举报奖金,最高可给予20亿韩元(相当于200万美元)的奖金。2002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共向124名举报人支付了20.9亿多韩元的奖金。
内部举报制度是近年来韩国采取的最有成效的反腐败举措之一,也深受各国反腐部门的关注。
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力度
为了对心怀贪念的公职人员起到有效的震慑和警示作用,韩国政府还不断修改法律,加重对腐败分子惩处力度。
2003年,韩国政府出台《公务员行动纲领》,严格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并在每年年底、春节、中秋节等容易出现腐败行为的时期进行集中检查整治。对于涉嫌腐败被罢免、解聘的人员,韩国政府规定,从其离开工作岗位起5年内,禁止到与原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工作单位任职。
2008年4月,韩国出台了《腐败公职人员处罚强化对策》,规定对惩戒公职人员的种类有:罢免、解任、降级、停职、减薪、训斥。对有收受钱财、接受宴请、挪用公款、贪污等行为的公职人员,惩戒的追溯时效由过去的3年延长到5年。
2005年4月,韩国修订了《所得税法》,规定政治界人士和公务员受贿被查,不但要退回赃款和赃物,接受法律制裁,还要按照受贿额缴纳所得税。
2008年7月,韩国又通过《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规定对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或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国企干部、金融机构的干部职员在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还要追讨贪污受贿金额2.5倍的罚金。(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 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