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当今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都根据本国国情,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各国公民特别是从政者的信用意识普遍较高,信用机制渗透到社会的每个角落,信用体系成为规范社会主体活动的基本制度,成为节约社会运行成本的重要途径。
像爱惜眼睛一样珍惜自己的信誉
诚信理念融入人们价值观。人们价值观中,信用占有很重的分量,“言而有信”在绝大多数公民的实际行动中得到了体现。不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一般都自觉遵守信用道德,履行信用义务。出现恶意逃废债务、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通过坑蒙拐骗获取不义之财的,在社会就很难立足。人们普遍把信用视同自己的生命一样重要,个人信用就是“第二个身份证”,是能否立足社会的身份象征。
社会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美国信用制度很完备,使得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和个人不可避免地被披露于相关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从而对其生存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按一定规则整理的信用数据以及各类消费者的信用评分,成为各种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和雇主单位作为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那些能够按时付款、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消费者,一般都会得到较好的市场待遇、更为宽松的生活工作和消费环境、较多的就业机会,可以获得较低价格的商品;如果个人信用很差,就有可能被信用机构或银行、商店、各家公司打入“黑册”,造成贷款、生意、求职、投保方面的极大困难,影响未来的社会福利和权益,可以说“一处失信,处处难行”。
国民重视和珍惜自己的信誉。瑞典和丹麦,依法纳税是十分重要的诚信标志,不依法纳税是重大的诚信污点。名人或官员少缴税款,还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前几年,瑞典有一位新任内阁部长,因为没有履行雇主扣缴社保税义务和少缴政府电视费,被媒体曝光后辞职。经多年监测分析,瑞典等国公民纳税遵从度很高,意愿高且始终自愿依法纳税的占90%,遵从度不高且容易摇摆的占9%,逃税或千方百计避税的仅占1%。在瑞典,腐败是非常不能接受的事,很少会有人幻想通过受贿来发财,因为那是不可能,也是非常羞耻的事情。
信用体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信用体系成为支撑社会运行的有效机制。信用信息系统成为支撑社会正常运行的“大网”。这一系统被应用到生活的每个环节,社会的每个角落。一些发达国家通过10多年的努力,已经建立起一个十分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信用与人们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密切关联。个人信息以保险号和保险卡为基准,包括保险、身份、交通、银行、职业、住房、消费、收入等各种信息。
信用成为一种商品、一种财富。对个人来说,如果没有信用记录,要取得贷款就很困难;如果有良好记录,则会在贷款、保险等方面少付出代价。因此,每个人都要竭力维护自己的信用。对企业来讲,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比做广告更有效。企业一旦有不良信用记录而被列入“黑名单”,通过监管机构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广泛发布,就很难与别的企业开展经济活动。对政府来说,良好的信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
新加坡实行刚柔并济的“穷籍”制度。对欠债不还者,债权人可以申请法庭判债务人入“穷籍”。这与判刑不一样,实际上是法庭判予的一种资格、身份,类似于判决“个人破产”、“信用破产”。被判入“穷籍”者及其家庭成员都依法不得出国旅游度假,不得出入高级享乐场所,不得拥有如汽车、彩电、空调等一定档次的消费品,更无法开办实业、申请贷款、取得担保等等。但新加坡规定,入“穷籍”不是刑事案件,没有案底,把钱还掉后就可恢复正常的生活。
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的国家,政府具有准确的管理定位,往往是“大社会,小政府”。政府部门把主要着力点放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方面。在政府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寻求到了一条既能适应市场,又能克服市场自身缺陷的有效宏观调控与监管机制,而为这一机制提供管理依据与参考手段就是信用体系。在实践中,社会专业信用评估机构的企业信用评估结果与公告已成为了政府管理部门客观、可信的资料,不仅解决了政府管理部门无法全面、及时地深入实际调查了解情况的难题,也将政府部门从日常、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了出来,并且大量节约了政府运行成本。
社会信用惩戒机制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信用机制应用到生活的每个环节,社会的每个角落。守法诚信的人畅通无阻;违法失信的人寸步难行;严重失信的人无立身之地。在瑞典,如果你手机欠费不缴,你所付出的代价可不仅仅是停机,两次催款之后你还不缴,法院的传单就到了。更重要的是,你的名字将被记录在案,今后也许入不了任何手机网,要想从银行贷款买房买车也将更加困难。
在芬兰,购买3欧元的公共汽车票,可以在1.5小时内乘坐市内各种交通工具,并没有检票人员。但有人抽查,一旦查获逃票后,则列入“黑名单”,严重影响个人的生活和工作。
严格的失信惩罚制度制约了失信行为的发生。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的国家,信用体系之所以能够发挥较大作用,关键还在于信用惩戒机制比较完善。
在北欧地区,一个企业出现了不良信用记录,无论源于哪个部门,第二天就可以在报纸上披露出来。这些国家的政府认为,只靠道德谴责力量惩戒失信者作用是很微弱的。法律不仅支持信用中介机构向有关当事人和政府机构提供信用调查报告,而且允许失信记录方便地在社会上传播,从而把失信者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把矛盾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一旦出现失信情况,则迅速被人知晓,其严重后果就是没有客户、没有生意、没有贷款、没有发展,失信成本太高,得不偿失,而不得不选择守信。
瑞典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警察局和社会保障机构等部门间还建立了资源共享的信息系统。对逃税者的处罚非常严厉。瑞典将纳税记录与享受的社会福利挂钩,一旦偷税,其个人的社会福利也会受到影响。某人一旦出现偷税行为,则终生都会背上这个污点,包括找工作、在银行贷款、购房等,都很有可能会因信用问题而遭到拒绝。瑞典的个人纳税记录并不算隐私,任何人都有权查询,所以偷税者的信息一旦被公开,那么这个人不仅很难再在瑞典社会中立足,更要承担巨大的道德和舆论压力。
德国企业和个人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企业和个人有失信行为,处处受到制约,银行不予贷款,不能新注册公司,个人不能出国,各方面都有限制措施。企业资不抵债申请破产后,包括公司总经理和股东在若干年内(一般为5年)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经理。个人在申请求职时,供职方要求个人出具犯罪记录。投保必须出据个人交通违法记录。
在英国,如果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有“污点”,在社会上办任何事都很难,相关机构都把这些人当做“高风险”人对待,另眼相看。
澳大利亚政府在社会经济各领域建立了严重失信的惩戒机制。如税务系统建立了数据匹配系统,每个财政年度都要按照一定的基准线对纳税情况进行抽查。仅在2012年,税务局就对3600万条记录进行了抽查。被发现提供错误信息的人需要花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应对税务局的核查,还有可能承担高额的罚金,因此,澳大利亚人对诚实纳税的积极性非常高。(中国纪检监察报 程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