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是由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裁决立法与行政是否违宪的制度,又称司法审查制度,最初创立于美国,二战以后有许多国家纷纷实行这种制度。该制度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认可和采用。美国著名宪法学者伯纳德 施瓦茨说过:“没有司法审查就没有宪法,司法审查是宪法结构中必不可少的东西。”该制度缘起于19世纪初期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因审理此案的首席大法官约翰 马歇尔作出的判决,使美国最高法院赢得了至高无上的权威,从而真正确立了美国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结构。
1800年,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翰亚当斯即将届满,开始新一任总统选举。以亚当斯为首的联邦党败北,失去了总统的宝座,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斯杰弗逊当选美国历史上的第三任总统。亚当斯离任前夜突击任命一批联邦党人为联邦治安法官,被人们称为“午夜法官”(midnightjudges)。通常,所有治安法官的委任需经总统签署,由国务院盖印即正式生效。但当时正值新旧总统交替,国务卿约翰翰马歇尔一面与新国务卿交接工作,一面准备以新一届政府首席大法官身份主持新总统宣誓就职仪式,因疏忽和忙乱且马歇尔的助手不在,致使17个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没有及时发出。新总统杰弗逊上任后,立即指令新任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7份委任状扣留。对治安法官一职情有独钟的马伯里不愿丢失这个职位,就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新法官根据《1789年司法法》中第13条,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合众国公职人员发布职务执行令,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要求麦迪逊交出委任状。此案件被称为“马伯里诉麦迪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