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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开支有规可循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5-23 08:04
 “在规范公共开支方面,法国有一套权威和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体系和财务管理办法,以保障各公共部门的每一笔花费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财政监察员帕特里特·德拉热对记者说。

  在法国劳动、就业、职业培训与社会对话部的一间办公室里,同他一起接受记者采访的会计布丽吉特·勒布伦把一沓厚厚的财务管理法规和条款展示给记者,其中的《财政法组织法》今年3月1日刚刚完成新一轮修订。

  作为法国各公共财政预算部门必须遵守的基本法,《财政法组织法》从财政预算、公共捐赠、薪酬奖金、公务开支、国家债务、投资性支出以及社会补贴等七大方面,对涉及公共开支的各个环节都做出了详尽、明确的规定。

  法国对公共开支的规范管理,具有监督层次多样、管理同步和执法严格等诸多特征。

  决策与执行分离,亦即拨款与付款分离,是法国财政政策的一项重要原则。据了解,每一笔被列入预算的开支进入支付阶段后,首先要有拨款审核员的签字,然后,还要有财政监察员的进一步审核认可方能执行。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公共开支,财务监察员有权拒绝在拨款凭证上签字,使之无法获得公共会计的支付。

  勒布伦则介绍说,身为公共会计,她只承担执行支付和监督支付的责任,而没有签发支付的决策权。她要做的是对支付环节进行核查和记账,看所需开支是否已列入预算,是否符合财政规定,是否有拨款审核员和财政监察员的签字等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财政监察员一职的设立。法国的财政监察员制度始于1922年。从2006年1月起,法国政府的每一个部级机构都设置了部预算财会监督办公室。

  财政监察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其直接业务主管是预算司,另外,还要接受部预算财会监督办公室负责人或公共会计部主任的领导,以及经济财政监督总署的管理。财政监察员由财政部长直接任命,其职责主要是对各项支出承诺、结算、支付指令做事前的核准和监督,并担任相关部门领导的财政顾问。

  经过多年建设,法国已形成以议会宏观监督、财政部门日常业务监督、审计法院事后监督的财政监督体系,相互之间分工明确,协调互补。法国各公共部门的开支预算都要经过议会批准,并以政府公报方式在网上公之于众,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审计法院是独立于议会和政府的司法机构,是国家最高经济监督部门。其基本任务是:审计各公共机构的账务与管理,对公共开支决策人和公共会计进行法律监督,检查其遵守财政法规的情况。

  《公共市场法典》规定,在政府机构工作的人员不能与其所管辖的经济部门发生直接经济关系。在政府采购方面,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和公平竞争原则,严格按相关规制与流程进行公开的市场招标,以保证所有企业都处于平等竞争地位。公务人员不能干预采购对象的选择,不能利用手中掌握的职权和便利搞权钱交易,指定一家具体企业承包公共工程,或在政策上给予照顾和优惠。

  此外,公务人员离职后想要进入私人企业工作,必须首先接受一家独立的专门委员会的核查,以确定其是否会利用原有的公职和关系获得经济利益。一般情况下,公务人员在离开公共部门后,5年内不得进入其管辖过的或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工作。(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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