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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逃追赃国际合作的启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9-25 08:05
    前不久,在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召开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情况审议组会议,对中国实施《公约》第三章(定罪和执法)、第四章(国际合作)等情况进行了审议,重点包括追逃和追赃国际合作等内容。此次审议引起了国际组织、各国反腐败机构和国内业界对中国参与追逃和追赃国际合作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

  目前,我国追逃追赃国际合作工作整体部署科学、具体要求明确,组织协调有力、工作形成合力,追逃重点突出、防逃机制逐步成熟。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如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步、国内法规细则不完善,重犯罪人员追逃、轻腐败资产追缴,重实践探索、轻理论研究,在办案过程中运用条约赋予权限的主动性不足等。

  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在该工作方面有许多好的经验和成功做法,如注重立法、建立长效机制、加强主动性等,值得我们借鉴。

  完善资产追缴相关立法工作。就腐败资产追缴而言,国际社会重视加强对刑事定罪资产的追缴,更加重视非刑事定罪资产追缴的立法和执法,并主张实施独立的财产没收程序。这就要求我们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出的“非定罪”资产规定,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违法所得”作进一步解读,提高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为指导,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确保防逃追逃追赃工作有法可依。

  建立追逃追赃并重的工作机制。研究表明,腐败分子潜逃与腐败资产的转移、洗钱犯罪等活动往往是伴生的。在侦查侦办涉案人员潜逃案件过程中,往往需要启动金融资产的有关调查。目前,一些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既重视利用传统手段调查腐败行为,又重视对金融资产的调查控制。这也要求我们在继续加大防逃追逃工作力度的同时,应把开展腐败资产追缴、返还等跨国追赃国际合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从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正视国际金融衍生产品迅猛发展所引发的资金跨国流动加快的问题,加大科技投入和人员培训力度,同时加强对金融资产的监管控制,最大限度地避免资产转移和流失。

  加强资产追缴相关理论研究。一方面充分学习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尤其是在当前,世界银行等机构的一批长期从事腐败资产追缴实务和研究工作的专家,已经在分析各国腐败犯罪资产追缴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被盗资产追回:被定罪资产没收实用操作指南》、《被盗资产追回:从业者手册》等一系列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著作。可适时组织、引导国内研究机构和专家进行研究、编译,为借鉴国际经验、推动资产追缴、加强国际交流等提供素材。另一方面,根据形势需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结合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工作,努力寻找权力运行、监督的薄弱环节,加强反腐败立法执法制度研究。应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利用理论指导的前瞻性和科学性,注意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为“防早防小”提供指导。

  提高追逃追赃工作的主动性。据统计,我国可以利用有关条约和协议与140多个国家开展国际合作。但与其他国家提出的履约申请相比,我们对外提出履约申请的数量少之又少。以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为例,2011年、2012年两年,我国司法机关依据国际公约、条约受理外国刑事司法协助请求400余例,对外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仅30例。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就目前的合作模式而言,一是要结合现阶段国际追逃追赃合作实际,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反洗钱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国际刑警组织以及双边协助机制等框架和机制下,在使用外交途径、双边司法协助等手段请求遣返涉案人员、返还腐败资产过程中,援引恰当的条约款项,促使工作顺利、高效开展。二是重视诸如各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反腐败机构、情报部门等国家调查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建立的互助合作关系,利用其效率高、程序少、易沟通的特点,作为官方国际合作的补充,为开展追逃追赃工作服务。此外,要加强在没收、分享、追缴、返还腐败资产等诸多环节的合作,最大程度地维护国家利益,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

  总之,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防逃、追逃、追赃工作形势将更加严峻、任务将更加艰巨。加强和改进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不仅有利于推进涉外腐败案件的查办、监管机制和制度的完善,还有利于向国际社会彰显我国政府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坚强决心。(人民论坛 王晓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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