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韩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等22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窝藏罪一审公开宣判。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1年不等刑期,其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分别并处罚金20万元至12万元不等;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4人,其中1人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6人,其中2人并处罚金1.2万元和1万元;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9人。
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底,被告人王某先后向被害人张某、薛某、陈某某、程某某、毋某某、高某等人高利放贷。2016年年初,被告人王某通过肆意认定违约收取违约金、恶意垒高债务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并指使被告人李某、焦某某、仇某某等人采取对被害人进行滋扰、辱骂、纠缠、跟随等“软暴力”方式替其收账。
被告人王某、李某、焦某某、仇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致使被害人“有班不能上,有家不敢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焦某某、仇某某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韩城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韩城市扫黑除恶成员单位相关领导干部和部分群众、新闻媒体记者等200余人旁听此案。韩城市人民法院此次对以王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充分展示了韩城市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信心和决心,不断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引向深入。(渭南日报记者 石小荣 通讯员 范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