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德案发前系渭南市临渭区向阳办长闵村村主任,中共党员。据查,2007年年底,王永德利用职务之便,无故中止本村500亩河滩地承包合同,将该地承包给赤水村张庆勇,收受张庆勇好处费5万元。2012年6月1日,临渭区人民法院因受贿罪判处王永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3年6月24日,临渭区区纪委常委会决定给予王永德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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