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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提高办案工作效率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2-30 01:01
“回首2008”之十三:
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提高办案工作效率
 
今年来,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非常重视探索和研究查办案件工作新方法,应对新形势下产生腐败问题的新特点,探索和创新“案件主办人”制度,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在案件初核及立案调查过程中,由一名案件主办人履行调查组长职责,带领其他案件协办人员组成调查组,对委局领导批准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核,同时承担相应责任的办案工作责任制度。
对案件主办人的选择,我们坚持将政治思想坚定,原则性强,具有一定办案工作经验,熟悉和掌握案件检查业务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能秉公执纪,且能灵活运用政策、策略,突破重大和复杂案件能力的同志作为首选。
对案件主办人的确定,重大和复杂案件的主办人由主管副书记确定,一般案件由分管常委。案件主办人一般在委局机关办案人员中产生,也可在统一抽调的人员中产生。
案件主办人的职责是制定并组织实施初核及调查方案、负责初核报告、立案报告、调查报告的撰写并根据案件检查情况提出案件处理建议,落实“一案双报告”制度。
案件主办人的职权是提出调查组组成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相对独立地行使办案职权,适时调整调查方案或调查方向,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提出采取相关办案措施。从而有效的促进了查办案件工作的有序开展,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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