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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纳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2-24 10:31
渭南市自2006年9月创建第一个村民监督委员会并逐步在全市、全省推广以来,受到中央的高度关注。2009年4月27日,中央纪委调研组来我市专题调研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认为:“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设计比较合理,试点经验成熟,填补了对村民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监督的空白。经中央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意,监察部向全国人大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发函,提出在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增加“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相关内容的立法建议。随后,国务院法制办明确提出在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要设立村级监督机构。
2009年12月22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增加了村务监督机构,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渭南市纪委党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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