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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出台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8-17 06:51
近日,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坚持执政为民,引导推动和规范市、县两级政府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渭南实际情况,我市制定的《渭南市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出台,这是我省首个系统地对法治政府建设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规范量化的指标体系。市委、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认真贯彻执行。

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途径和保障。我市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人口数量居全省第二,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任务很重,在此背景下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尤为重要。制定《渭南市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对于规范政府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将推进依法行政与促进经济发展、优化投资环境结合起来,重在规范政府行为、规范执法行为、化解纠纷上下工夫。全市各级党委,都要全力支持和推动政府法制建设与依法行政工作。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渭南市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协和相关部门都要参照《渭南市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规定,加强自身建设,全力推动法治渭南建设。《渭南市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全文如下:

一、行政机构编制、职能界定

目标和要求: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市场监督、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合理划分政府机构职责权限,规范中介机构活动。

1.依法合理界定和配置政府部门职能,理顺部门职能关系。政府部门职责按照规范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加以科学划分。向社会公布政府部门职责、机构、编制的“三定”规定。

2.人员编制依法核定。

3.行政经费依法保障。

4.市、县政府建立和完善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对行政机关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原则、标准、方法、效力考核等作出规定。

5.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目标分解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责任制主体明确、层级清晰、量化具体、流程科学,每项工作职责、工作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人、到岗。

6.各岗位工作人员根据法定岗位责任制要求进行配备。

7.编制部门岗位责任制手册。

8.市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对核定、撤销和调整人员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等作出规定。

9.政府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与中介服务组织在人、财、物关系上逐步脱钩。

10.严格执行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中介组织准入和退出制度。

11.建立政府部门职能争议协调解决制度。由机构编制部门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共同建立,彻底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的问题。

二、重大行政决策

目标与要求: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实行科学决策、依法决策,使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

12.依法、科学、合理划分市、县两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行政决策权限,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13.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前要进行经济、社会、政治成本分析以及风险评估。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14. 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

15.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由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

16.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或者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无效。

17.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1年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18. 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作出重大决策的,对负有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人应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为、玩忽职守、耽误工作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目标和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法定程序,重在提高质量,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围绕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提供法律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规范性文件体系结构要协调、逻辑结构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等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19. 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立项论证,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成本效益分析论证制度。

20.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听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请审议前应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各方面意见差异较大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21.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审议前应当交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22.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减免税费等事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23. 规范性文件公布与施行之间的时间间隔原则不少于30日。

24. 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

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重新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25. 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2年对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评估,并公布继续有效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者内容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有本指标体系22条情形之一的,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6. 未经公布或者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规范行政行为

目标和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程序合法、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执法权限、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程序等制度。

27. 全力推行行政体制改革,将行政执法的重心下移到基层,减少执法的环节和层次,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28. 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的问题。

29.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制度,对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作出具体的规定。

30. 行政许可事项设定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

31. 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合理的时限内受理,并依照法定的程序、时限作出是否准许的行政许可决定。

32.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33.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准许行政许可应当将不准许的理由向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说明。

34.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35.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所有行政处罚项目,按法定要求完成处罚幅度的基准化设定,细化、量化行政裁量的标准,并将该标准向社会公布。

36. 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实施。

37. 行政处罚的管辖、程序、处罚的数额、处罚的决定应当合法,符合标准和法定程序。

38. 行政强制应当依法实施。

39. 行政强制的管辖、程序、强制的幅度、强制决定,应当合法、符合标准和法定程序。

40.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

41. 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罚没收入,应当严格依法执行和管理。

42. 严禁行政执法机关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

43. 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统一纳入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44.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或征收等行政行为的适用,要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以及对行政行为不服,有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5.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行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选择对社会、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最小损害或伤害的方案和途径。

46. 行政执法机关在涉及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出行政决策或者付诸行政执行时,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必要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深入执行现场,向社会公众进行说明,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

47. 行政执法应建立立案、调查、决定、执行相分离的制度,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权力制约机制。

48.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行政执法,对其相应的资源和专业技术水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和备案,委托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49. 行政执法机关逐渐建立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或征收等行政执法档案及案件卷宗,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

50. 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对行政执法活动予以检查和指导。

51. 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主体要向社会公示。

52.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单位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可以在公益岗位上从事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上行政执法。

53.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经测试合格者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执法。

54. 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公正决定和实施的,有权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执法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回避。

55. 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行为、执行行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的裁决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时限要求进行。

56.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活动,应当文明执法,注重行政礼仪,注重职业操守,切实做到执法为民。

57.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风评议、民主评议制度的落实。

58.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吊销其执法证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五、化解行政争议,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纠纷

目标和要求: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切实解决社会公众通过行政投诉,信访举报的问题,强化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依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59.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60. 逐步建立和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提高行政复议能力。

61.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复议机构要畅通复议渠道,扩大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简化行政复议程序,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害关系人对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

62.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改进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案件听证,以和解和调解等手段,公开、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63. 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每个阶段和各个环节;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至少进行一次调解,调解情况记入笔录。

64. 逐步整合行政复议资源,集中受理、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效率。

65. 行政复议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通过个案沟通或者某一类问题进行座谈交流,以解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6. 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要注重言行和形象,对错误的行政行为本着有错即改的态度,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能调解的,即应与原告达成协议;不能调解的,自行纠错。

67. 行政机关要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68. 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建立健全行政赔偿制度,对受理和办理行政赔偿的具体工作作出规定。

69. 行政赔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公正原则。

70. 对于决定行政赔偿,或者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71. 行政补偿合法、公正、及时。

72.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相应的制度。

73. 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完善行政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畅通市、县长投诉专线。对案件受理、处理的方式、程序、时限、责任追究进行规范。

74. 受理行政投诉的部门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不属自己办理的事项,向投诉人讲明不受理的情形和应投诉的机关,减少投诉人的困扰。

75. 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严格调解组织的工作纪律。

76. 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人民调解员应具备较高的水平和公信力,及时化解民间纠纷。

77. 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各项权利。创新和完善各村、居民委员会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体制和机制。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范围内的事务,依法应当由政府履行的职责,不得要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施。

78.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树立有限政府的观念,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要积极鼓励、引导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

79.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每年都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的主题教育活动,促进法治社会秩序的构建,大力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活动,通过设置法治宣传栏等形式,不断创新求实,增加法制宣传的形式和内涵。

六、行政执法监督

目标和要求:要做到依法行政,使行政行为合法,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80. 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市、县政府每年至少向人大常委报告依法行政工作一次,依法向市、县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按照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开展好各种执法检查活动。

81. 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管,主动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82. 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接受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审查,接受检察机关的调查。

83. 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监督制度,市、县政府及工作部门每年应当召开二次以上会议听取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84.自觉接受媒体舆论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对其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回应,经查证属实的,限时查处和整改。

85. 畅通监督渠道,通过设置意见箱、电子信箱、开通热线电话等,方便群众表达诉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群众的举报受理率、答复率达到100%。

86. 严厉追究对举报人、反映人打击报复的行为人的责任。

87. 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88.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每个月对备案工作情况通报一次,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89.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行政执法考评考核、行政执法人员计分管理制度。

90.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每年确定一至二项重点事项,开展行政执法行为的专项检查。

91. 建立监察机关与编制、审计、财政、人事、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检察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沟通平台,互通情报,形成监督合力。

七、信息公开

目标和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9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社会评议、过错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向社会公布。

93.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及其媒体等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政府及其部门会议主要内容、文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公布。

94.社会公众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免费查阅、下载和复制。

95.政府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事件发生的原因、采取的措施与处理的结果。

96.依法准确及时公布重大决策、财政预决算、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食品、药品安全、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等公众关注的政府信息。

97.建立政府定期与企业、群众进行信息沟通、交流,互动的平台和机制。

八、科学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

目标和要求:努力提高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能力,以确保社会公众对政府处置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知情权。

98.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对突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公共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建立监测和预警机制。

99.制定突发群体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应急预案。

100.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九、公共财政管理和政府投资

目标和要求: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和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财政预算,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通过政策投资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产业政策的调整和扶持力度。

101.依照法定要求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案,及时向社会公开经批准的年度决算案。

102.依法管理非税收入,对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03.非税收入收取项目经过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定,报经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104.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105.政府投资依法决策和管理。

106.政府投资项目经过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确定。

107.政府投资合同以及其他行政合同签订前应当经过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定。

108.按照法定要求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109.政府采购目录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公布。

110.集中采购目录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公布。

111.行政服务体系健全,行政服务依法提供。

112.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服务管理制度,对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的原则、服务项目的确定、清理、实施和监督作出规定。

113.行政机关提供的行政服务项目经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定后予以公布。

十、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目标和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法律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能够依法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114.建立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做到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每年通过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法、专题法制讲座、集中培训等形式学法不少于12次,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实施。

115.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依法行政知识及与自己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做到计划、时间、笔录、考核、奖惩“五落实”,每年学习不少于2次,由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实施。

116.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制度。

117.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每年开展2次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学习依法行政基本理论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等方面的公共法律知识以及相关法律知识,参训率达到90%。相关费用由本级财政负担。

118.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每年开展一次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持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参考率为100%,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者,终止其执法资格。

119.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任职前进行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考查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之一。

120.新录用的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十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落实

目标和要求: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市、县政府的领导下,把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其工作的基本准则,制定工作规划,严格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121.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

122. 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研究部署工作。

123.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健全,人员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为行政机构,市、县都要为其核定一定的行政编制,以保证工作的开展。

124. 加强工作规划,每年抓两、三件重点工作,实实在在地推动市、县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上台阶。

125. 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逐步增大考核分值。

126. 市、县政府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考评制度,对考核范围、原则、方式、程序、结果公示等作出规定。

127.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对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严肃追究违法行政的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28.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给予法制工作机构正常工作开展的经费保障,以确保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129.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其在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务必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工作。

130.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市、县考核机构,结合市、县年度目标考核,就该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指标进行严格考核、考评,考核考评结果记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分值。

131. 建立公众对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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