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
近日出台规定
严肃创国卫纪律 强化责任追究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创国卫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创国卫目标,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肃创国卫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严肃创国卫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定》明确了临渭区、高新区、经开区及相关县(市)、市级各部门、中省驻渭各单位的各级党政组织、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为创国卫责任主体,对以上单位和个人在创国卫工作中失职、渎职及破坏创卫工作环境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规定》要求,对创卫工作安排部署不及时,影响工作开展的;措施不力,工作进度明显滞后的;工作不认真,未按时完成分配任务的;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等,视情节分别给予有关单位或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规定》要求,在创国卫工作中,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同一问题督办一次未整改到位的;在明查暗访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工作不达标,未通过市级检查验收的;被上级点名批评或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等,视情节分别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警示训诫。
《规定》要求,在创国卫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安排工作任务不落实的;对同一问题督办两次未整改到位的;所在单位或分管创国卫工作在市创卫办组织的考核中连续两次排名处于后一位的;被上级点名批评或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贻误创卫工作的;本单位在上级明查暗访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影响全市创卫工作正常开展的;工作不达标,直接影响国家验收通过的;在创国卫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截留、挤占、挪用或挥霍浪费创卫资金的;行政执法中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破坏创卫工作环境等,视情节分别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或有关工作人员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