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缓解中心城区行车难、停车难、停车无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办法》和《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以下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市区范围内利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统一设置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泊位。
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要遵循保证道路安全畅通、便民利民的原则,并按有关法规施行标线、设置标志、统一标识。
三、机动车需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办法》中的具体规定和《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在批准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时,必须按规定缴纳市区机动车临时停车占道费。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渭价发(2011)63号文件精神核定的标准收取,并出具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对不出具专用发票的,驾驶人可拒绝缴纳费用。收费时段为:春夏秋季早8时至晚22时,冬季早8时至晚20时,其余时间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车辆一律不收费。
五、道路停车泊位只允许停放小型客车、核载人数在12人(含12人)以下的中型客车,核载质量在1250千克以下,以及车长不超过5.5米的小型货车,其它车辆一律不得停放。出租汽车不得在收费停车泊位内候客。
六、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应服从收费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必须在施划的标线内停放车辆,一车一位,依次停放,不得压车位标线或一车占有两位;
(二)不得在泊位内从事维修、清洗车辆等活动;
(三)遇有交通阻塞或影响道路交通畅通时,应迅速驶离。
七、收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合法证件后,佩戴标志,方可上岗。
八、执行公务的军、警、救护、消防等特种车辆免收停车费。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因实际情况需要占用、取消或改变停车泊位用途的,须报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批。
十、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施救清障单位强制拖曳车辆,并按规定由施救清障单位收取相关费用。
十一、违反本通告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强行拆除,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十二、本通告自2011年8月1日施行。
特此通告
201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