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近日,市委、市政府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渭南市支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若干政策》,并下发给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现全文予以刊发。
渭南市支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若干政策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推进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1、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活动。支持开展“学习型机关、单位和社会”创建工作,大力表彰“学历史、识渭南,读经典、知荣辱”全民读书活动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对各级宣传、文化、教育等部门组织开展的“进教材、进课堂、进机关、进头脑”等学习活动给予大力支持。各级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免费提供学习教材,对积极编写教材和组织学习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资助。
2、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活动。对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市属主流媒体和网站在宣传活动中设立制作的优秀专栏、专题给予奖励。对策划实施的影响大、效果好的大型媒体文化宣传活动予以重点支持。鼓励社科机构和专家深入农村、社区、企业、学校开展集中宣讲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场地、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3、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实践活动。积极实施公民道德教育工程,鼓励开展“十大道德模范”、“文化双十百”评选等形式多样的爱党、爱国、爱家乡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主题实践活动。坚持把渭南精神的挖掘传承融入文化建设全过程。支持开展“渭南精神”挖掘、凝炼和提升活动,鼓励实施“渭南历史探源工程”,对组织编撰、拍摄渭南人文历史、古圣先贤事迹的丛书、影视专题予以重点资助。鼓励实施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实践的各种创新和探索,对在“热爱渭南、建设渭南、宣传渭南”系列文化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4、以创建国家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为载体,加快推进市文化艺术中心、体育中心、博物馆、图书馆、报业大厦、科技馆、少年宫等设施建设;巩固提高县级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服务能力,鼓励整合资源,建设县级综合文化艺术中心;加快重点镇综合文化中心和村级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等文化设施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5、坚持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文明卫生城市、县城、村镇创建和测评中,将文化基础设施作为硬指标进行考核。
6、在城镇建设中,要统筹规划文化设施建设,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和各类经济园区必须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的文化设施。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划拨方式供地,并在立项、选址、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有关规费予以减免。
7、公共文化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依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重建时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并坚持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8、公共文化资源因规划调整、城市建设、项目开发等原因所获得的收益或资产,全额用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支持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吸引国内外资本参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9、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市、县财政要在积极争取和有效利用中省补助资金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并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加强对撤乡并镇的原乡镇文化站设施、设备的管理,保证其继续用于公益文化活动。
三、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10、加快文化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文化行政部门职能,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组建报业集团、广电集团、演艺集团,并从原有的行政体系中脱离,形成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集团公司化运作体制。
11、深化文化服务单位改革。对承担公共文化服务的事业单位,坚持公益性质,不断加大投入和扶持;对经营性文化服务单位,进一步加快转企改制;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原有的财政拨款保持不变,并结合新增财力的增加逐年增加。
——政府兴办的群众艺术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乡镇文化站等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必须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向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
——党报、电台、电视台等承担政治性、公益性的重要媒体,实行事业体制,由政府重点扶持。
——新闻媒体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体育、综艺、娱乐等节目制作与销售部门,可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进行市场运作,为主业服务。主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后,在确保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
12、积极推进文化事业单位内部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机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多渠道筹措改革费用,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具体政策依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渭南市市直文化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渭市办发〔2011〕11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县级文化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渭市办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快文化产业发展
13、加快市、县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和文化旅游景区建设,鼓励支持各类文化企业在园区(景区)落户。自2012年起,对市级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文化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景区)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和100万元。
14、鼓励新办文化企业。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全部向外资和社会资本开放。凡在我市投资创办生产性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中知识产权可占注册资本比例的70%。
15、支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各级政府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优先安排文化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市级领导联系文化产业项目制度。对市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财政补贴、贷款贴息。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16、支持新型文化业态发展,鼓励渭南文化“走出去”。从2012年起,我市原创的影视动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给予30—50万元奖励;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给予20—30万元奖励。我市原创的电视剧作品,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按10000—30000元/集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我市原创的广播剧,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首播的,按3000—5000元/集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我市原创的电影作品,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按每部2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际、国内有关大奖的影视、演艺、动漫等原创作品进行专项奖励。支持渭南文化品牌建设,助推一批富有渭南特色和全国影响的精品力作走出渭南。鼓励各类演艺团体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出省、出境、出国演出。对参加港澳台及国际演出的每次给予20000—30000元奖励;对参加国家级演出和省级以上表演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进行专项奖励。
17、支持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对在资本市场上完成上市融资的文化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奖励。文化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和中期票据的,按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设立投资、担保基金,组建渭南市文化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搭建总资本5亿元人民币的投融资平台,实现资本来源的多样化。
18、鼓励非公有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凡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公司制改造的,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产权交易、收购兼并、股份制改造、经营权有期限转让、政府特许经营权拍卖等多种形式,参与政策允许的文化市场竞争。非国有文化企业享受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
19、鼓励文化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对采取整体改制、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的,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对原有企业取得的特许经营范围,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原非公司类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类企业法人的,允许在原有名称基础上直接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以保留原有单位品牌价值,提高市场知名度。国有文化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可以将原企业净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出资。
五、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20、建立健全在职文化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每年适时安排文化企业人才培训,对于主动参加文化专业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和职称的,由单位按其正式学习费用的50%予以补助。建立健全镇、村、社区基层文化服务队伍管理机制,鼓励社会各阶层有一技之长、热爱群众文化事业的志愿者担任农村、社区文化辅导员,对群众欢迎、成绩优秀者每年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市属职业院校设置文化艺术相关专业,重点培养文化急需人才。加强对文化人才的资助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并提供相应的创业筹资担保。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经营人才和公共文化专业人才,享受市政府人才津贴。对有突出贡献的杰出文化人才予以重奖,并授予荣誉称号。
21、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鼓励高层次文化人才在我市从事文化建设、文艺创作和文化产业项目投资。高层次文化人才在渭工作期间,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各项政策待遇,并积极协调解决好落户、子女就学等问题。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文化人才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分享部分,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由市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个人。
六、加大文化发展资金投入
22、各级政府要建立财政性文化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证文化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逐步提高全市财政性文化投入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重点加大对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文化建设、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
23、设立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设立3000万元,专门用于引导扶持全市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文化精品工程建设及重点文化企业发展等,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各县(市、区)每年也要设立相应的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专项资金通过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专项奖励等方式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24、加大公益性文化事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全市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博物馆、乡镇文化站、青少年宫等向全社会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经费补贴在中省补助的基础上,市县两级给以相应的配套支持,确保公益性文化单位的事业经费投入,并做到逐年增加,促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
25、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结合农村党员教育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以共建方式发展基层服务点;加快村级文化活动室文化器材配送,“十二五”末实现全市村级全覆盖;积极探索实践公共文化服务“四进”活动长效机制,对重点服务项目和文化产品,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直接送到农村。
26、加强对优秀民间文化资源的系统发掘、整理和保护,扶持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民间工艺项目、民间艺术和民俗表演项目、民俗旅游项目。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抓紧抢救和保护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有重大影响的民间优秀文化的传承人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必要的补助和奖励。
27、加强对“一元剧场”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深化和发展,实现“一元剧场”在全市范围内的延伸和扩展。渭南市秦腔剧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心城市进行的“一元剧场”演出由市级财政每场补贴4000元,各县(市、区)剧团在本县(市、区)进行的“一元剧场”演出由县级财政每场补贴3000元。鼓励市级剧团下基层演出,支持县(市、区)剧团进行交流演出,对下乡及交流演出,市财政再给予每场2000元补贴。鼓励各类民间组织和群众自办文化,不断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对在公共场所举办的各类公益性文化活动及群众自娱自乐活动,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大力支持,划定区域,规范管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社会效果好的群众自娱自乐文化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
28、建立文化精品扶持奖励机制。对全市范围内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文学艺术、新闻宣传、出版、演艺等奖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专门奖励。对面向社区、面向农村、贴近群众生活的小戏、小品给予扶持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市文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29、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等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对公益性文化演出和文化活动提供捐赠。对参与者和捐赠者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对有关中介机构或中介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3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试点地区新办的文化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对2010年底前新办的广播电视企业,其广播电视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实行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公益性演出和文化活动提供捐赠的,捐赠部分可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