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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监督委员会——预防“村官”腐败的一柄利剑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1-25 08:07

    近几年,中省加大惠农政策的实施力度,各种项目和资金不断向农村倾斜,这既使村集体资金、集体资产发展壮大,集体资源开发力度加大,极大地促进了农村各项事业发展,也对村干部的廉洁提出了严峻考验。部分“村官”经不起钱财诱惑,贪腐手段恶劣,贪腐数额惊人。从2006年到2008年,我省查处村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涉案人员分别为1621人、2193人和2546人,贪腐案件和涉案人员均呈上升趋势。研究剖析“村官”腐败问题,探索从源头上遏制“村官”腐败的有效措施,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我省2009年起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的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为预防“村官”腐败找到了一条成功之路。
    2006年9月,渭南市澄城县罗家洼乡杨家陇村党支部书记杨积淼针对村里经济发展了,生活富裕了,但村民意见却多了的问题,大胆提出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设想,得到了村干部和村民的赞同和支持,并很快建立了全省第一个村民监督委员会。这一做法引起了省纪委的高度重视,在渭南市进行试点,并经过不断总结规范,把这一创新提升到制度层面。2009年初,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开展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对这项制度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原则以及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产生程序、职责权限、运行办法等作了明确规定。经过近三年的实践,此项制度受到基层干部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认为是一项为当前形势所需、农民群众所盼、社会效果明显的好制度。
    村民监督委员会是根据村民的意愿和要求,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群众自治性民主监督组织,它弥补了现行村民自治组织架构中缺乏监督的制度性缺陷,完善了村民自治机制,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设制衡的原则得以确立,提升了村民监督的主体地位,形成了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村委会执行和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的村级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破解了对村级事务和村干部缺乏有效监督的难题,改变了村干部长期以来名义上由群众监督,实际上无人监督,也无法监督的被动尴尬局面,使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村监会拥有“四项职责”和“八项权力”(“四项职责”即:监督村委会及村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监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村务公开执行情况;监督村干部廉洁情况。“八项权力”为:对“三农”投入项目资金的监管权;对村级事务、财务管理的监审权;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建议权;对村务、财务执行情况的质询权;对村干部违规违纪违法决策的否决权;对不称职村干部罢免的提议权;对被误解村干部的保护权等),这些职责和权力几乎涵盖了村级事务的所有方面。有位才能有为,有为才能有位。潼关县2010年6月前全县村村建立了村监会,而且一步到位落实了村监会成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村监会作为新农村建设中和村党支部、村委会并驾齐驱的三驾马车之一,大胆履行监督职责,充分行使监督权力,通过参与决策商议、监督决策落实、评议实施结果,进行事前介入、事中把关、事后评价的全程监督,全面保证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立了自己在村民自治组织中的地位和威信。使村官权力从此在监督和制约下运行,“村官”腐败无机可乘、无空可钻。
    这项制度执行以来,截至2011年底,全省村监会共对90814件村级重大事项进行了监督,对6194名村干部进行了离任审计,对4071名村干部进行了警示训诫,对1881名村干部进行了党纪处理,移送司法机关456人。农村“村官”发案率下降了21%,涉案人员下降了23%。2010年12月,全国人大根据我省的成功经验在村民自治法中增加了“村级自治组织增设村务监督机构”的条款,从法律上明确了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在全国的推广将为促进我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建设新农村作出贡献。(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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