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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减免地震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5-28 06:28
为促进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震灾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精神,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减免我省地震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决定在已对抗震救灾物资运输免缴车辆通行费的基础上,对我省地震灾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知规定,我省减免地震灾区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是免收因地震破坏需要灾后重建的一切建筑物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是2008年12月31日前,免收卫生学评价及调查鉴定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三是2008年12月31日前,对河道砂石资源费、卫生监测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减半收取。四是对排污费的减免,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受灾地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坚决查处趁灾害之机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执行收费减免政策等违法行为。(陕西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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