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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8-20 08:51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全省调整和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此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07年12月31日 (含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和原则为,在伤残津贴方面,2003年12月31日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1-4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31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5-6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20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1-4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23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5-6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00—15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同时,这次伤残津贴调整增加后,1-4级工伤职工的月伤残津贴不足800元的,补足到800元;5—6级工伤职工的月伤残津贴不足700元的,补足到700元。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0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600元。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8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加60元。在生活护理费方面,各统筹地区以2007年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陕西日报 李艳  杨川  王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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