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部署,陕西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这一改革,将使陕西79万多名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得到实惠,免除学杂费2亿多元。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又一项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全面落实了《义务教育法》的基本要求,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据了解,陕西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陕西省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费制”杂费标准执行,即小学每生每学年240元(每学期120元)、初中300元(每学期150元)。
陕西省要求重点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做好统筹规划,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对符合当地政府接收条件、手续齐全,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
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继续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城市公办中小学校代收费仅限课本费一项;服务性收费可以收取三项,分别为伙食费、住宿费、自行车保管费。标准由设区市按照成本核定,报省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共同批准执行。(新华社 记者许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