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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发布教育收费警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8-29 07:05

8月27日,省物价局对省属各大、中、小学及幼儿园发出警示,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规定,不得私设项目,自定标准;不得采取分解项目、重复收费,或者扩大范围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得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或者强制收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按有关规定减免费用。
     省物价局重申,各学校要在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核监制的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不得收取与公示内容不符的费用,不得使用未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核监制的公示牌。若发现有教育收费违规行为,群众可拨打12358举报。(陕西日报 记者  王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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