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秦风网 搜索:
陕西省廉租房建设将实行“以奖代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1-27 07:31

日前,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我省计划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解决现有26万户(包括棚户区、筒子楼改造)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各市、县政府是廉租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3年规划任务的按期完成,对完成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市、县政府,省财政将实行“以奖代补”。
     《意见》提出,对完成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市、县政府,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按各市、县廉租住房目标任务户数的20%,每 1套(50平方米)1万元的奖励标准,预拨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市、县政府统筹用于廉租住房中的改购建项目。年终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综合考核结果,对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和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县,省财政将通过结算予以相应扣减。
     各市、县要通过配建、新建、收购、改建、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筒子楼)改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自行出台的针对保障性住房的各项收费,不符合中省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取消。各市县要确保中省补助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具体项目,积极落实本级配套资金。要将保障性住房支出列入本级预算,确保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在扣除管理和维修费用后要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同时试点探索在控制风险、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盘活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此外,通知要求,各市、县要对具备开工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制定开工计划,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特别是一些未开工项目,以及因手续不完善、建设内容和规模发生变化需重新建设的项目,经项目审批单位同意后,要抓紧完善手续,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尽快开工建设。对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将收回已下达的中央投资和省级配套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以及不按照规定将廉租住房租金、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陕西日报 记者  海  花)

 

 

 

 

 

 

 

 

 

[ 打印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