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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将对乱罚款等损害民众利益行为追究行政责任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1-13 09:07
今后,在陕西省,擅自设立集资、收费、罚款项目、开展达标、评比、表彰、节庆等活动或强行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等三十一种损害民众利益的行为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陕西省日前发布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行政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有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群众利益的三十一种行为,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该办法规定,在行政行为中利用职务权力或者职业特权,谋取单位和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其中,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包括:擅自设立集资、收费、罚款项目,或者扩大收费、罚款范围和标准;擅自开展达标、评比、表彰、节庆等活动,或者强行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等。

此外,行政执法中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包括不具备执法主体或者执法资格执法;不持证或者证件不齐全执法;超越权限、超出范围执法或者违反程序执法等。国有公共服务单位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主要包括:违反规定自定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取费用,不执行收费公示等。

根据办法,凡有列举出损害群众利益的三十一种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行政责任。(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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