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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全国率先出台《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1-05 06:20

11月2日,陕西省司法厅组织西安市30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在新城广场举办《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宣传日活动。在宣传活动现场记者了解到,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条例》在9月29日已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颁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就《条例》解读,记者采访了陕西省司法厅厅长路志强。

  记者:《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可以说是全省人民的一件大事,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司法鉴定”的概念。那么,什么是司法鉴定?

  路志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记者: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出台的《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它的主要特色有哪些?

  路志强:《条例》共六章56条,依据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合陕西省实际,主要体现了以下特色:一是明确了统一管理体制,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司法鉴定工作。二是扩大了司法鉴定调整范围,确定为“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其他类鉴定”。三是确立了登记和备案制度。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制度,国家机关所属的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备案制度。四是确定了省市两级管理模式,规定了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查处司法鉴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五是加强了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两结合”的管理体制。

  记者: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时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这次颁布的《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对保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规定?

  路志强:《条例》第十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同时第二章专门规定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权利义务,第五十二条规定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听证的权利。这些规定都能体现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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