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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办法规范保障房“谁来住”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8-16 05:12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成后应分配给谁,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请?这些问题一直是群众最为关心的。陕西省日前出台了专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对全省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推动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无法可依”导致“开宝马车住保障房”等违规现象屡有发生的问题。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共分十一个章节,分别对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各个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最为引人关注的分配环节,《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详细标准,并按收入水平不同划定了各类保障房的供应对象,从而使不同层次的住房困难家庭都能得到相应的住房保障。

《管理办法》规定,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根据《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陕民发〔2009〕57号)的规定,按照当地低保家庭收入线的1.5倍以下确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按照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居民在申请租用、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应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进入申请报批时,需要经过“三级审核、三次公示”。

陕西省明确要求,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抽签、摇号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未经相关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轮候次序。

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违规超标准建设保障房的现象,《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类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按下列标准控制:廉租住房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在60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在60平方米左右;限价商品住房在80—100平方米。

在监督管理环节,《管理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责任。(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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