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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严格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8-23 08:16

秋季开学在即,省物价局8月22日向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发出告诫函,明确要求我省各学校必须在收费场所,或便于群众阅读的地方,长期固定设置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核监制的收费公示牌或收费公示表,将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办费以及退费政策和减免政策等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向社会公示,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单位,物价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予以曝光。
      为便于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类教育乱收费行为,省物价局公布举报电话:省物价局:029-87312358;西安市物价局:029-12358;宝鸡市物价局:0917-12358;咸阳市物价局:029-33210293;铜川市物价局:0919-12358;渭南市物价局:0913-12358;延安市物价局:0911-12358;榆林市物价局:0912-12358;汉中市物价局:0916-12358;安康市物价局:0915-12358;商洛市物价局:0914-12358;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029-87036928。此外,各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手机用户拨打12358,均连接到价格举报中心;固定电话用户拨打12358,均连接到所在县(区)价格举报中心。(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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