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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8-27 06:52

    为保障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日前,我省出台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并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办法,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都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并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缴费费率按照国家确定的一类行业费率标准执行,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
   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及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由财政承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及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自筹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承担。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通过人事劳动代理(劳务派遣)的工作人员,应由其所在单位委托人事劳动代理机构(劳务派遣公司)参保缴费,缴费标准按统筹地区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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