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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纪委创新推行居民监督委员会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1-06 09:35

  为强化城镇居民的民主监督,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丰富和完善陕西特色的反腐倡廉“制度群”,近日,陕西省纪委联合省监察、民政和财政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在全省推行城镇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意见》,在全省普遍推行城镇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该《意见》对居民监督委员会的设置、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提名推荐、资格和任职回避以及选举程序作了规定,提出居民监督委员会在街道纪工委(乡镇纪委)指导下选举产生,由主任和委员共3到5人组成。为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该《意见》从监督执行党和政府有关政策和居务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议情况,监督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和作风建设等7方面对居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从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居民对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人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7个方面对居民监督委员会的权力进行了明确,保障了居民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为保证居民监督委员会工作规范运行,该《意见》要求“对外有牌子、办公有场所、工作有制度、监审有印章、活动有记录、经费有保障”的标准加强居民监督委员会建设,建立民主管理、联系居民、工作例会、报告工作和民主测评等基本工作制度,促进居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意见》还对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岗位补贴、经费保障和奖惩进行了规定,要求每年由居民代表会议对居民监督委员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信任票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按照有关程序终止资格,补选新成员。

  为保证该项制度有序推进,该《意见》提出,要把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建设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组织、民政、财政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居民监督委员会建设各项工作,各街道党工委、纪工委(乡镇党委、纪委)和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制定工作方案,严密组织实施,推动工作落实,推进社区居民监督工作深入开展。(秦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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