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煤矿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渭南市在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方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做了大量工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逐步规范,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但在近期的群众路线教育调研中发现,煤矿安全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关注。
一是违规开采出现采空区。一些煤矿主受利益驱使,违反采矿规定,超范围采矿,一些村庄地下出现大面积采空区,导致耕地落差裂缝,水利设施被严重破坏,影响到耕种灌溉,村庄地面塌陷导致当地村民住宅出现裂缝甚至倒塌,严重影响到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居住安全。仅白水县就有20个村8000户群众3.6万人居住在煤矿沉陷区。蒲城、澄城等县也不同程度存在此类问题,当地政府采取整体搬迁等办法做了大量工作,但因财力有限,治理工作压力仍然很大。部分群众多次赴省进京上访要求搬迁,严重影响到当地的发展和稳定。
二是监管体制不顺。当前,煤矿开采审批权在省上,安全监管权在市煤炭局、采空区综合治理又在发改委,煤矿出现安全事故板子又打在当地政府,这种审批、生产、安全工作由不同责任主体负责,但又都不负责的现象,是导致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原因。
三、监管环节存在漏洞。部分县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不能正常运转,探头数量不够,种类不全,长期不校验,工人入井不带自救器。有的矿对隐患排查重视程度不够,长效机制不健全;个别矿排查隐患不彻底,有的隐患排查不出来,甚至排查出隐患也不如实上报。部分煤矿未经验收同意复产复工擅自违规多井口组织生产。有些监管人员责任意识较差,往往不出事故无人管,监管工作流于形式。例如最近发生的澄城县煤矿爆炸至10人死亡重大事故中,该硫磺矿是一处非煤矿山,拿着硫磺矿的资质,长期采煤售煤,却无人问津。
四是整改落实不到位。在各煤矿发生问题后,地方煤炭生产管理部门要求各煤矿停业整改,但对其整改情况以及整改结果往往缺乏后续检查。如韩城、白水资源整合后矿井多井口出煤现象严重,大多煤矿是查得严了就整改,查的不严继续干,从而造成辖区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屡禁不止。个别矿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责任制修改补充不及时,缺乏时效性。一些煤矿设备老化需要更新,但监管部门没有及时监督督促企业主更新设备。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
一是理顺管理体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整合监管主体责任,明晰权责、杜绝交叉管理监管不顺,出现事故相互推脱的问题。反复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着力解决好生产和安全,建设和安全,建设和生产之间矛盾的有效办法。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让地方政府既当“管理员”,又当“裁判员”,真正解决在煤矿监管中上级管审批生产,政府管督查整改的多头主管局面,把责任落到实处,弥补体制漏洞。
二是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要建立煤矿矿长黑名单制度、煤矿退出机制,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企业主体责任倒查机制等,以制度为规范,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同时,建议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对存在重大问题和隐患的煤矿要实施重点监控,跟踪调度;对未能及时整改或未消除重大隐患的煤矿,要责令停产整顿。
三是强化责任意识,加大对煤矿开采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明确各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要经常深入井下一线查隐患、堵漏洞,现场解决生产建设存在的问题。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煤矿安全联合协调机制,配备安全专职助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规定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领导下矿检查次数,对于责任意识较差,下矿检查次数不够的一律追究责任。
四是注重科学开采,保护群众的利益。坚决抑制盲目开采,避免出现新的采空区和当前采空区的扩大化。对于已经因煤矿开采而造成地质塌陷的,建议由当地政府对采空区群众进行整体搬迁。建议相关单位将采空区移民搬迁工程纳入项目立项事宜,切实解决群众搬迁过程中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建议财政部门给予受害群众一定经济补偿,减轻群众损失,防止群众信访事件发生,维护地方安全稳定。
(渭南市纪委办公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