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出台《公职人员问责办法》
34名违纪公职人员被问责
今年以来,大荔县出台了《公职人员问责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公职人员的问责力度,促进干部依法规范行政,有力的推动了干部作风转变,减少和杜绝了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行为。《问责办法》实施以来,该县纪委监察局先后对34名违纪人员进行了问责,其中给予警示谈话11人,效能告诫5人,批评教育18人。
一是明确了问责对象和范围。《问责办法》除明确了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的公职人员为问责对象外,还将依法授权或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也纳入问责范围,对其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扩大了问责的覆盖面,用问责来促进干部负责。
二是明确了问责的种类及方式。针对公职人员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出现的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工作作风、疏于内部管理、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违反效能建设规定和信访事项处理等38种行为,采取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公开道歉、取消当年评先和评优资格、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暂停职务等方式进行问责。其中给予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公开道歉、取消当年评先和评优资格等问责方式的,直接处理问责对象;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暂停职务、建议免职等问责方式的,按照有关程序,实行问责倒查追究,在对直接责任人问责的同时,对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问责;给予单位问责的,对其领导班子成员区分责任,分别问责,用问责来规范从政行为。
三是明确了问责程序和时限。对公务人员采用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公开道歉、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追究问责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作出追究问责决定,或提出建议交其所在单位作出追究问责决定;采用调离岗位、暂停职务、建议免职等方式追究问责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出追究问责建议,报县委县政府作出问责决定;超出以上问责方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县纪委监察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调查,查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问责,或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出追究问责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做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问责对象拒绝接受处理决定的,由问责承办部门提请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再按有关规定处理,用问责保证制度的刚性执行。
(渭南市纪委办公室信息冯晓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