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纪检监察信息
第61期
中共渭南市纪委办公室 2014年9月2日
【纪委书记谈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专题之四】
实严恒创 切实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中共华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王西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又对落实好这“两个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诸如监督体制不够顺畅,监督制度刚性不足,监督制度执行不力,监督“盲点”较多等问题。“如何更好地发挥纪委的监督职能”是值得大家共同思考的一个话题,更是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共同面对的一个课题。
一、落实监督责任贵在于实
落实监督责任,不是一句“大而空”的口号,而是要出实招、见实效。
一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两个责任”的关系。要正视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工作体制的特殊性,从工作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党委中心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关系,既坚持查办案件由上级纪委领导,又要依照《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各类监督检查,争取同级党委信任和支持,为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要明确责任,细化责任分工。要细化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督促广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明确党政一把手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以“定责”、“亮责”、“述责”、“评责”为抓手,督促其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详细部署,任务到人,狠抓落实,同业务工作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三要严格责任追究,保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要从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两个方面下功夫,不仅要看是否做到了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中,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还要对照责任分工,对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责任制执行过程中的“刚性”。
二、落实监督责任重在于严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进一步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取信于民,从“严”字入手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一要严执纪。不仅要严格执行有关党纪国法,切实把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放在首位,敢于铁面执纪,敢于板起脸来批评,对那些违反政治纪律、群众观念淡薄、把权力当作谋私工具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还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既要坚决查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要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增强执纪办案的震慑力。
二要严问责。抓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龙头”,盯住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使领导干部心存敬畏,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围绕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决议和重要工作部署加强督查,紧盯“不落实的事”;严查“不落实的人”;对“不作为”的严厉问责;“乱作为”的严肃惩治;“慢作为”的限期整改。以问责管理干部、教育干部、监督干部,规范干部的用权行为,关口前移,治病救人,切实保护干部。
三、落实监督责任成在于恒
一要持之以恒。落实监督责任不能搞运动式的活动,应做到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加以贯彻落实。除了开展常规性检查、专项检查外,还要建立和健全常态化的工作和监督机制,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形成对监督责任经常抓、抓经常的新常态。纪检监察干部还应该将监督责任牢记于心,切实树立起责任意识,增强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使命感,将监督责任的精神实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积极主动、实实在在做好本职工作,树立自觉履行监督责任、模范执行党的纪律的纪检监察干部形象。
二要标准恒定。在发挥监督职能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始终坚持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敢于担当,始终顶住权力的重压,顶住金钱的诱惑,顶住利益的引诱,顶住“关系网”、“人情网”的困扰;要严格执纪,该警示谈话的警示谈话,该督办整改的督办整改,该上报的上报,绝不姑息纵容,做到执法执纪一碗水端平、一把尺子量到底。
四、落实监督责任赢在于创
一要创新监督方式。注重教育监督,加强教育预防,发挥好第一道防线作用,从思想上提高领导干部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强化考核监督,细化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促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公开监督,把重大决策、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金安排、“三公”经费及事关民生问题的决策等情况,及时公开,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使监督成为有源之水;积极探索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与群众互动,拓宽监督渠道,接受群众监督。
二要创新思想理念。着力由常规性检查向对监管者的监督转变、由包办代替向监督者问责转变、由随机性监督向常态化监督转变,改变以往替代主管部门开展业务检查的做法,把监督检查的切入点转变到对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上来,发挥好纪委“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