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纪检监察信息
第89期
中共渭南市纪委办公室 2014年11月17日
潼关县出台党政纪处分决定宣布
执行程序暂行办法
近期,潼关县出台《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宣布执行程序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对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处分决定宣布执行情况的监督,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发挥查处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
《办法》规定,对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作出(或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单位,应于三日内在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中的全体党员或者所在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上予以宣布。宣布时要严格依据相关程序,即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和党组织;组织召开处分决定宣布会议,宣读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或批复文件,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汇报思想认识,安排领导讲话,对违纪党员干部职工进行帮助教育,对其他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警示教育和正向引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抄送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办法》还提出,对于各镇、部门党政班子正职领导干部的处分决定,由县纪委常委进行宣布,县纪委书记到会指导,县委组织部派一名领导参会;对于各镇、部门党政班子副职领导干部以及享受科级待遇干部的处分决定,由县纪委常委进行宣布,县纪委副书记到会指导,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派一名领导参会;对于各镇、部门一般党员干部职工的处分决定,由受处分人所在镇、部门主要领导进行宣布,县纪委监察局、县人社局派员参会监督;对于各村支书、主任的处分决定,由受处分人所在镇党委书记或镇长进行宣布,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派员参会监督;对于村组其他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处分决定,由受处分人所在镇纪委书记进行宣布,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派员参会监督。
《办法》要求,处分决定宣布后,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社局等职能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和党组织,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及时确定受处分人应受到的年度考核、工资待遇、创新评优等方面的影响和影响期,并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人事档案。(据潼关县纪委信息 延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