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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纪检监察信息第30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15 00:00

 

 

渭南纪检监察信息

 

30

 

中共渭南市纪委办公室              2016815


 

华阴市出台《党委书记纪委书记

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近日,华阴市出台《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约谈实施办法(试行)》,针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轻微问题或已暴露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约谈

一是明确约谈主体。《办法》明确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纪检员)是约谈的主体。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书记负责对班子成员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管辖范围内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各级、各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负责对本单位、本辖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其他副职领导、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需要约谈的一般干部实施约谈。

二是开列负面清单。《办法》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的,应当对其实施约谈: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不相符,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且本人认错态度积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对分管单位和干部疏于教育管理或指导不力,发生“四风”问题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反映问题本身轻微、线索不够明晰、指向性不强、核查困难较大,综合各种因素,适合采取约谈提醒的方式予以解决的;苗头性、倾向性明显,问题初现端倪,如果不及时提醒干预,可能蔓延的;虽无证据证明或证据难于获取,但外在行为明显、群众议论较多、社会反响强烈、对单位和本人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组织认为应该实施约谈的其他情况。

三是注重结果运用。《办法》规定凡是经约谈后能够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作出承诺,此后未再发生类似问题或再未接到群众反映的其他问题的,不影响约谈对象当年的年终考核和评优评先;凡是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的,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建议取消其当年年终考核评优评先资格;三次(含三次)以上的,通报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据华阴市纪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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